广东提高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15.12.2017  09:43

  本报广州12月14日电(记者李刚)记者近日从广东省财政厅获悉:广东省近日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广东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包括提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提高到72850元/年;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标准分别为25308、21910、20744元/年;对于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标准为24330元/年。同时,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1137元/月、1195元/月。

  《 人民日报 》( 2017年12月15日 1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