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府规章夹带“私货”将不予立项
从今年7月1日起,省政府规章夹带“私货”,将不予立项!9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等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其中,《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下称“立项办法”)规定,如省政府规章项目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明显存在“部门利益”,将不予立项。
每一部法规规章都应当接受是否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拷问。这四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对制定法规规章时如何过好“立项关”、“专业关”、“审查关”、“民意关”,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立项应保证社会公众有效参与,起草可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审查应重点查有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时应听证等等。
【第1关】“立项关”四种情形将不能立法
在规章立项方面,立法办法还明确了下列情形下规章项目将不能立法,包括:超越政府规章制定权限范围;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予以调整,没有必要专项立法;未提出规章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或者建议稿及说明内容存在较大缺陷,不宜立项等。
而在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关,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迫切需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公众重大权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立法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实施上位法迫切需要,拟采取的主要制度、措施已有一定实践基础,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等情形下,省政府规章可以优先立项。
【第2关】“专业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可委托第三方起草
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创新立法工作机制,把地方性法规委托高校专家团队等第三方起草,既增强了立法的科学化,又可有效避免“部门利益”对立法的影响。
本次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下称“起草工作规定”)亦借鉴了这项创新举措,提出省政府在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起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者社会组织起草。
起草工作规定同时明确,一方面,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的部门协商确定。另一方面,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或者内容复杂的规章,可以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起草单位,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指定一个部门组织起草、有关部门参与,共同负责起草工作。但是,重大、紧急的立法项目,可以由省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起草工作规定特别罗列了五种情形下法规规章应当由省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包括:(一)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二)涉及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综合性较强的;(三)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四)上级机关指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起草的;(五)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起草的。
【第3关】“审查关”重点审查有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等
对法规规章进行审查,是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重要一关。《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下称“审查工作规定”)明确,应重点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有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措施,有无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设其义务。
审查工作规定还明确从最广泛的民意出发开展立法工作,要求省政府法制机构应审查法规规章有无按照规定征求相关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有无采纳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有无充分协调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分歧。
同时,省政府法制机构应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通过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而针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应深入调查研究,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
此外,有关部门也要审查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是否方便操作,是否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立法时机是否成熟等。
【第4关】“民意关”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时应开听证会
如何从“部门立法”到“开门立法”,使公众真正参与到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下称“听取意见工作规定”)要求,立法调研应根据立法项目的不同特点、复杂程度和立法要求,兼顾省内与省外、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深入基层直接听取基层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调研报告。
听取意见工作规定明确,起草、审查法规规章,应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相关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并通过起草单位门户网站、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门户网站或者报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与往常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有所区别的是,按照规定,今后公开征求意见还应简要说明立法背景、主要问题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措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情况复杂,牵涉面较广等情形,有关部门不仅要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还应召开立法论证会听意见。而在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情形下,相关部门应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意见。
从有关要求来看,对于召开听证会的规定也相当严格。比如,参加立法听证会的人员应包括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代表和专家学者、行业代表、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立法听证会应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人员。
此外,听取意见工作规定提出,省政府将设立立法咨询专家库,聘请法律和其他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为起草、审查法规规章提供咨询论证。(辛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