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察机关将开展公益诉讼试点

03.08.2015  14:24

  7月31日,广东省检察院审议通过《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广东检察机关将于近期在广州、深圳、汕头等6个地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 

   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  

  《方案》指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均设置了诉前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方案》规定,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诉讼请求方面,针对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针对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提起公益诉讼与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并行

  根据《方案》,广州、深圳、汕头、韶关、肇庆、清远6个市两级检察院将作为试点单位,试点时间为2年。在此期间,检察机关将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以市、县两级检察院为主体,选取一些影响本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探索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作用。 

  据了解,省检察院和试点地区检察院将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小组,检察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民行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并兼任专项小组组长,专项小组成员由民行检察部门及侦监、反渎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民行检察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工作。 

  为切实开展好相关工作,《方案》还要求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试点过程中加强内外部协调配合。内部方面,将建立民行与控告、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部门之间的公益诉讼相关案件线索移送与信息共享机制,将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与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有机结合。同时,与法院、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管辖、诉讼程序和执行等相关事项,研究检察监督与行政监察、行政复议等纠错机制衔接、线索交流和协作配合、调查取证、鉴定和责任分析、胜诉赔偿金的管理使用等相关问题。并构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平台,借助专业力量开展理论研究,为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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