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出台意见规范“执转破”

29.12.2016  13:33


 

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广东法院出台意见规范“执转破”

 

 

企业缺乏竞争力,经营惨淡,当“老赖”还是主动破产还债,再次进入市场?12月28日,记者从广东高院获悉,该院近日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规范此类案件的办理程序,以“执转破”程序破解执行难,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据统计,广东省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僵尸”企业数量达3385户,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只有通过“执转破”进入破产程序,才能依法让僵尸企业退市,化解过剩产能,实现社会资源循环利用。案件顺利进入破产程序,各债权人将有望公平受偿,所涉执行案件也将退出程序。今年8月8日,全国首个高级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在广东高院应运而生。今年以来广东法院共新收破产案件466件,同比上升54.3%。

2015年2月4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资不抵债时,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程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 “执行转破产”制度,第五百一十四条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执转破”的相关程序。

被执行人主体除企业法人外包括“其他组织”

广东高院结合本地实际,将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进行细化,研究制定下发了《意见》。《意见》共三十条,对司法实践中“执转破”程序衔接进行了明确。针对广东经济活跃,市场主体成分复杂的实际情况,将被执行人主体从“企业法人”扩大到“其他组织”,尽可能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

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执转破”办案效率,让“僵尸”企业尽快退出市场,《意见》规定目前“执转破”只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不适用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当事人希望通过重整或和解恢复市场主体活力的,《意见》规定了当事人自行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由法院依破产程序审查处理。

当事人可提异议或申请参加听证

为使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更严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意见》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异议权和听证的具体程序。“执转破”审查意见作出后,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一方可以在破产审查期间提出异议,由受移送法院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并依法做出决定案件是否进入破产程序。《意见》还规定了听证审查的具体程序:“召开听证会的,法院应于听证会召开3日前通知同意破产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一般应予准许”。为保证执行转破产在法院之间衔接顺畅,《意见》还强化了内部监督,规定了受移送法院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材料或未在法定期限做出是否受理裁定,执行法院可申请上一级法院监督的审查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都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妥善处理。

被执行人财产必须随案移送

无论是执行程序还是转破产程序,都是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权利,核心是对“僵尸”企业财产的处理。“财产移交难”是当事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意见》规定,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必须随案移交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以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债权。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在接到受移送法院关于解除财产查控措施的通知后,应及时裁定解除,以保证查控财产能进入破产程序按法定顺序分配。执行法院及其他相关法院收到受理破产裁定后7日内,将债务人财产移交受移送法院,并及时告知相关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

准确界定财产移交范围

针对 “财产移交乱”现象,《意见》规定三类被执行财产不予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移送破产,分别是以物抵债的财产,以物抵债裁定已经送达的;执行变价的财产、拍卖、变卖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已由执行法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先进、财产变现款等。

“老赖”破产还债将黑榜除名

据统计,在当前“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我国新创企业5年以上存续率不足50%,其中一部分企业会因经营不力涉及诉讼最终进入执行程序。“僵尸”企业与其当“老赖”寸步难行,不如申请破产还债。《意见》规定,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执行法院应当删除或屏蔽,解除对其负责人或责任人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惩治措施。通过破产清算,赖债者受到的信用限制将一并解除。不破不立,通过破产程序,失败的创业者按照《破产法》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后,甩掉沉重的包袱,重新进入市场再谋发展。

“执转破”三个典型案例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工人工资有望优先清偿

 

深圳市新银匠礼品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经营范围为像框珠宝盒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应向员工邱某等84人清偿工资债务1167685元。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新银匠公司未履行。邱某等84名员工向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邱某等84名员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宝安区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对深圳市新银匠礼品公司执行案件进行调查,发现该院已经受理某礼品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4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287507.49元。该公司为倒闭企业,拖欠工作及经济补偿金的员工共计94名。此外,在另一案件中, 94名员工主张法院查封的设备是某礼品公司的财产,并据此要求予以分配。宝安区法院将该案移送深圳中院审查后进入破产程序。新银匠礼品公司员工及供应商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深圳中院已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典型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在程序中要按照采取执行措施先后顺序确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即哪个案件先查扣财产哪个案件先清偿。本案由执行转破产程序后,企业应当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及补偿金,从而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执转破”一揽子解决20宗骨头案

 

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是当地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佛山中院共有20多件,执行标的过亿元。因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无法执行到位,2016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农商银行等向佛山中院申请丽园公司破产。经审查,被执行人丽园已经资不抵债并无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佛山中院于2016年9月13日裁定受理并指定破产管理人。12月14日,召开债权人会议。

典型意义:

丽园公司系资金密集型企业,拖欠债务金额大、时间长,执行积案从2004年起长达十多年无法执行终结,未交付楼盘涉及众多业主利益,对当地民生、稳定有较大影响。进入破产程序退出市场,20个执行积案有望一揽子解决。

 

移送财产经淘宝网拍卖1亿多

 

佛山市三水骏升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佛山中院作为被执行人共有十几件,执行标的已达1.3亿元。经执行听证,法院查明骏升公司唯一资产是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西28号的土地使用权。但该资产经四次拍卖流拍,保留价为61万余元。骏升公司净资产约为负7000万元,资产负债率约213%,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征询申请执行人何某等同意后,佛山市中院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经审查,佛山中院于2015年3月4日依法裁定受理该案。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以摇珠方式指定管理人接管了骏升公司。管理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继续采用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处置财产,上述土地使用权以1亿多元的价格拍卖成交。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骏升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在执行程序中多次流拍无法成交。执行转破产程序后,该土地作为债务财产一并移交后,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成功变现1亿多元。至此,10余宗执行积案件正在陆续推进执行中。(范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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