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网庭审直播预告

28.04.201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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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5)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29号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申诉人: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合议庭成员:王玉宇、黎晓燕、王凯

书记员:钟镜培

时间:2015年4月29日 上午9点30分

地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楼第十法庭

 

案情概述: 申诉人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与被申诉人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于2006年2月8日签订了《广州市轨道交通五号线三溪站至鱼珠站区间明挖段工点工程临时借用用地协议书》,约定地铁公司因地铁施工需要,临时租借天源公司用地,租地时间为2年,自2005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天源公司的天源大厦建设因地铁公司借地原因而停工,而天源大厦的主楼及东侧副楼已经完工。2006年1月5日,天源公司设立广州市天源酒店天源渔村分店,经营地点在天源大厦主楼1-3层及东侧副楼。之后,天源大厦东侧副楼因地铁施工造成严重沉降,天源渔村为保障安全于2008年5月6日关门停止营业。2009年6月17日,天源公司与地铁公司签订《广州市轨道交通五号线三鱼区间明挖段补偿协议书》,约定地铁公司支付天源公司修复东侧副楼补偿费2902700元。之后,天源公司就天源大厦东侧副楼施工方案与地铁公司多次协商,最终地铁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原则同意施工方案。天源公司因与地铁公司赔偿天源大厦东侧副楼租金损失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地铁公司按酒店租金标准支付天源渔村经营用地的天源大厦主楼1-3楼及东侧副楼的租金损失以及按写字楼租金标准支付天源大厦主楼4-6楼的租金损失。二审予以改判,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标示用途即展厅和写字楼的租金标准来支付租金损失。广州中院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天源大厦东侧副楼发生沉降后,天源公司与地铁公司就修复方案进行多次协商,该协商期间应计算在租金损失期间内。此外,天源大厦东侧附楼实际修复施工时间是30天。天源大厦主楼4-6层的租金损失应从实际发生沉降日期起算即2008年1月18日。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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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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