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网庭审直播预告

24.06.201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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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5)粤高法民提字第39号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锦华、李锦雄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罗志杨、范佐坚、冯建忠

第三人:何兴棠

合议庭成员:陈好、罗蕊、陈培纯

书记员:罗伟恒

时间:2015年6月25日上午9点15分

地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楼第十法庭

 

案情概述:

原审法院认定:原审原告范佐坚、冯建忠、罗志杨因与原审被告李锦华、李锦雄、何兴棠合作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四会市人民法院,称其与何兴棠合作承包了被告的采石场,后因与何兴棠产生矛盾,导致石场无法正常生产,后收李锦华、李锦雄回采石场经营权并将采石场中的设备拿走,请求判令李锦华、李锦雄、何兴棠归还投资石场的399800元,归还冯建忠、罗志杨投资款1066133.34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四会市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后,范佐坚、冯建忠、罗志杨不服,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四会市人民法院重审。

四会市人民法院重审时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解除承包合同时未及时清点各自财产,并进行结算和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是引起本次纠纷的原因。何兴棠作为原告的合伙人之一,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何兴棠串通被告侵占其财产,故对何兴棠的诉求不予支持。而对于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在石场的财产权,因经法院再三询问仍不申请对诉争石场的财产进行清点,致使法院无法核实、评估,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在收回石场时没有将属于上诉人的财产进行划分确定和提存,导致事过境迁,无法核实当时石场财产情况,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在石场中的设备和其他资产应予支持,被上诉人如对上诉人提供证明损失方面的证据不予确认,应提供反驳证据。二审认为石场中存有财产的价值多少是双方争议焦点,因事过境迁,财产的数值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也无法通过评估认定,应根据上诉人投入石场的财产证据酌定。二审认为对一审原告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判决由被上诉人返还191095.2元给范佐坚、返还1500033.8元给冯建忠、返还90815。6元给罗志杨。

李锦华、李锦雄不服,向肇庆市中院申请再审,肇庆市中院认为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维持二审判决。李锦华、李锦雄不服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院认为二审及再审对范佐坚等人的损失数额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属认定事实有误。对范佐坚等人在采石场的财产价值,证明责任分配有误。二审、再审判决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也不当。检察机关以上述理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

 

                                                                          本网站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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