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网庭审直播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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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号:(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5号
时间:2015年7月29日9时00分
地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楼第十法庭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成员:欧丽华、郑颖、朱文彬
书记员:张绪春、陈中山
案情概述:
原审法院认定:祥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田公司)、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芙妮投资公司)、达芙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芙妮控股公司)诉广州达芙妮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达芙妮公司)、温州市鹿城达芙妮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城达芙妮公司)、陈聪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祥田公司、达芙妮投资公司、达芙妮控股公司认为广州达芙妮公司、鹿城达芙妮公司、陈聪和构成以下三种侵权行为:(1)祥田公司、达芙妮投资公司、达芙妮控股公司之间具有投资关系,共享“达芙妮”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2012年,陈聪和与鹿城达芙妮公司为了搭便车,故意注册登记成立了广州达芙妮公司;广州达芙妮公司成立后,在其经营过程中,屡次单独使用“达芙妮”或突出使用“达芙妮”的字样,损害了对达芙妮品牌享有权利的祥田公司、达芙妮投资公司、达芙妮控股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祥田公司是第1529609号“ ”与第4529173号“ ”商标的商标权人,达芙妮投资公司是涉案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鹿城达芙妮公司、陈聪和、广州达芙妮公司在经营中使用“达芙妮”标识,构成侵犯祥田公司、达芙妮投资公司商标权的行为;(3)达芙妮投资公司和达芙妮控股公司均享有“达芙妮”字号权,广州达芙妮公司在商品上所使用的企业名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祥田公司、达芙妮投资公司、达芙妮控股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陈聪和、鹿城达芙妮公司立即配合广州达芙妮公司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广州达芙妮鞋业有限公司”的字号,变更后的字号不得含有“达芙妮”字样;广州达芙妮公司在变更字号前停止在商业中使用“广州达芙妮鞋业有限公司”之企业名称;二、陈聪和、鹿城达芙妮公司、广州达芙妮公司立即停止共同的商标侵权行为,即在广州达芙妮鞋业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停止单独或突出使用“达芙妮”标识的行为;三、陈聪和、鹿城达芙妮公司、广州达芙妮公司共同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60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四、判令陈聪和、鹿城达芙妮公司、广州达芙妮公司在《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新浪、网易、搜狐、腾讯等报纸、网站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本案诉讼费用由陈聪和、鹿城达芙妮公司、广州达芙妮公司承担。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1)关于商标侵权部分,广州达芙妮公司在网络宣传广告中使用的文字“达芙妮女鞋”是一种商标性使用,足以令消费者误认为其所生产的女鞋为达芙妮品牌,侵犯了祥田公司、达芙妮投资公司的商标权;鹿城达芙妮公司使用涉案商标行为构成侵权的事实已经另案作出处理,本案不作审理。(2)关于企业名称权部分,由于达芙妮投资公司和达芙妮控股公司不能证明其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广州达芙妮公司不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3)关于其他不正当竞争部分,由于祥田公司、达芙妮投资公司、达芙妮控股公司主张鹿城达芙妮公司与陈聪和登记设立广州达芙妮公司的行为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是,由于广州达芙妮公司成立时达芙妮品牌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广州达芙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求加盟商在店铺店头的招牌上标识 “广州达芙妮鞋业”以及在产品鞋盒显著位置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方式,构成对祥田公司和达芙妮投资公司不正当竞争。(4)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达芙妮控股公司在我国经营达芙妮品牌的情况,故对于达芙妮控股公司关于广州达芙妮公司不正当竞争的指控不予支持。综上,广州中院作出以下判决:一、广州达芙妮鞋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祥田贸易有限公司、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达芙妮女鞋”字样;二、广州达芙妮鞋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达芙妮”作为企业字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三、广州达芙妮鞋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祥田贸易有限公司、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5万元(包含合理费用);四、驳回祥田贸易有限公司、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达芙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4150元,由广州达芙妮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祥田公司、达芙妮控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陈聪和、鹿城达芙妮公司、广州达芙妮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达芙妮女鞋”字样;(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陈聪和、鹿城达芙妮公司、广州达芙妮公司连带赔偿祥田公司、达芙妮投资公司、达芙妮控股公司经济损失605万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陈聪和、鹿城达芙妮公司、广州达芙妮公司在《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新浪、网易、搜狐、腾讯等报纸、网站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二审费用由陈聪和、鹿城达芙妮公司、广州达芙妮公司承担。
达芙妮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增加判决陈聪和、鹿城达芙妮公司、广州达芙妮公司在《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新浪、网易、搜狐、腾讯等报纸、网站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支持达芙妮投资公司依据企业名称权提出的主张。(3)一审、二审费用由陈聪和、鹿城达芙妮公司、广州达芙妮公司承担。
广州达芙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驳回祥田公司、达芙妮投资公司、达芙妮控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祥田公司、达芙妮投资公司、达芙妮控股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二)
案号:(2015)粤高法民提字第1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再审人:揭阳市水务局、揭阳市第二自来水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
合议庭成员:刘奕冰、秦旺(承办人)、李安
书记员:范兴龙
时间:2015年7月30号上午9:30
地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楼第十法庭
基本案情:
原审法院认定:1992年底,揭阳市水利电力局(后更名为揭阳市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为了筹备揭阳市第二水厂(后更名为揭阳市第二自来水公司),成立了揭阳市第二水厂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1994年10月11日,指挥部与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揭阳分公司签订了《揭阳市第二水厂土建工程承包合同》,由建安公司揭阳分公司承建水厂的土建工程。合同签订后,建安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确认总工程款为27883623.31元,在合同履行及工程结算过程中,指挥部及自来水公司已付工程款24242472.74元。
揭阳榕城法院认为,建安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同意自来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且水务局已将建设期间指挥部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移交给自来水公司,故本案尚欠工程款应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偿还。水务局作为合同签订人和自来水公司的开办人、投资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工程何时竣工的问题,建安公司提供的十份《单位工程验收证明书》有各方当事人盖章确认,并有文检鉴定结论为证,可予认定。遂判决:自来水公司向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2909621元及利息,水务局对自来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自来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揭阳中院除了调整工程款的利息计付标准和在工程款中抵扣了50万元借款之外,其余均维持了一审判决。我院经审查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决定提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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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