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原副秘书长获刑14年

06.04.2017  19:57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省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李珠江受贿案有了终审结果。据悉,李珠江因受贿一审被汕尾中院判处无期徒刑。记者昨日获悉,终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唯修订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调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李珠江的量刑应作相应调整,为此改判李珠江有期徒刑14年。

  据法院审理查明,李珠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要、收受他人人民币507万元、港币131万元、美元1万元、黄色金属二块(各重500克,价值217,670元)、价值人民币32.8万元的奔驰轿车一辆、价值港币2.3万元的浪琴表一块。

  汕尾中院一审认为,李珠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要、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李珠江不服。他辩称自己有自首情节,在第一次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时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且有立功表现,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陈某财行贿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为司法机关提供了侦破行贿案件的重要线索。

  李珠江还辩称,原判认定他收受贿赂款的数额与事实不符,其中他因购房需要而向邝某文借款50万元属于借贷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还有原判认定他收受陈某财贿赂款的犯罪数额与事实不符,其中收受港币部分应为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且他从未收受过陈某财贿送的人民币50万元。另外他向李某甲借款6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不是受贿的钱财,更不是索贿钱财。此外,他在2009年10月份不再担任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之后,收受的礼金不能认定为受贿款。基于此,请求二审法院对他依法减轻从宽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珠江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办案部门掌握其受贿事实并对其采取调查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向办案部门交代部分办案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大部分赃款,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收受的款项中,有部分属索贿所得,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修订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调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李珠江的量刑应作相应调整。为此,判处李珠江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