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台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立法

17.12.2015  11:34

为了规范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加强生态景观林带管理,广东省政府于2015年12月10日以省政府令第218号公布了《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生态景观林带的林业转型发展功能、改善生态环境功能、防灾减灾安全功能、建设宜居城乡功能、区域形象展示功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但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工作还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建设规划不衔接、后续管理跟不上等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决策部署,解决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景观林带工作。为此,省政府2015年制订规章计划将《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列为新制定项目,并由省林业厅起草、送审。在审查过程中,省法制办会同省林业厅深入基层一线实地调研,听取生态景观林带管理部门、林业工作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管护人员等的意见和建议;征求了21个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本办网站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反复修改论证,2015年10月2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办法》草案;2015年12月10日,省政府全文公布了《办法》。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生态景观林带的定义、范围和建设、管理原则。规定生态景观林带是指在江河两岸、沿海海岸以及交通干线两侧的一定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具有生态保护和观赏功能的森林绿化带;具体范围由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确定,建设、管理的原则为“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整合资源、优化提升,统筹规划、强化管理”。二是规定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省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建设、管理生态景观林带的责任主体;规定林业、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在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三是规范了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明确了生态景观林带管护单位的管护责任;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将有关情况纳入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四是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开展此项立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和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加强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全省林业生态和景观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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