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台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01.12.2016  17:08

10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省政府令226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工作规定》从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角度出发,以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为切入点,重点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工作责任分工及相关监督制度上作出规范,对指导和督促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其亮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工作规定》设定了行政应诉的工作原则,即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的原则。规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尊重和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时总结涉诉原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工作规定》对推进负责人出庭应制度的落实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为行政应诉第一责任人,并设置了行政机关正、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顺序制度,强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职责;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三是明确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量。

三、《工作规定》对应诉工作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规定。《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责任,厘清了业务部门和法制机构的应诉职责分工,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法制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对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的应诉职责也作了明确的划分。

工作规定》明确了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推进和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及提高应诉能力,《工作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加强培训,提高行政应诉能力。二是加强考评和监督力度,规定将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情况以及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范围;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的备案制度;建立了行政应诉案件的定期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三是完善了行政应诉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出庭应诉的要求;明确了在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动自我纠错的工作要求;明确规定了对裁判结果、司法建议和败诉案件的处理措施。四是建立问责制度,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以及存在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等违法、失职行为,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应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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