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工作的通知
粤卫函〔2015〕97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财政局(委),顺德区卫生计生局、财税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36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粤卫〔2015〕2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各地在三年内落实省十件民生实事之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作目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进展月报制度。从2015年9月起,建立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进展月报表,省卫生计生委将汇总各市进展情况报省政府督查室。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上报2015年1-9月的进展情况,从2015年10月起于每月30日前以地市为单位填报辖区县(市、区)当月《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进展月报表》(见附件1)。月报表需加盖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公章,以电子版形式(可编辑文档和扫描件各1份)发送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
二、加强需方补助经费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财政局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需方补助管理办法,为符合政策的孕妇和新生儿提供补助,确保其在孕期和新生儿期的筛查干预服务获得补助。
(一)补助项目及标准:需方补助按照粤卫〔2015〕22号中附件4《需方补助成本测算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参考标准》)中检查项目进行补助,各地现行医疗收费标准与《参考标准》不一致的,可以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原则上个人负担不得超过相应补助项目医疗收费标准的20%。当地可以通过医保报销的检查项目,须扣除医保报销金额后,按病人自费费用的80%给予财政补助。
(二)补助对象:对于夫妻一方户籍在广东省底线民生补助地区的84个县(市、区),未在户籍地接受服务的孕妇,可以凭居住证在常住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助,常住地不属于84个县(市、区)的可以回户籍地按照当地标准办理报销手续,其他特殊情形由当地根据粤卫〔2015〕22号及粤财社〔2015〕296号文具体细化。
(三)补助方式:各县级干预中心需要与有关助产机构、产前筛查机构、产前诊断机构、新生儿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机构(具体机构名称可在省卫生计生委公众网站查询)建立协作和转诊机制,并按照各定点机构承担项目的服务情况拨付相应需方补助经费。确实不具备就地减免服务经费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采用报销制,并做好有关档案资料管理。
三、加强项目信息管理。各项目地区可以结合提供婚/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服务的时机为服务对象建立保健服务档案,登记相应财政补助检测项目和金额,在省级项目信息系统中填报《孕期筛查、随访记录表》、《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记录表》、《出生缺陷直报表》,系统将自动生成项目相关报表。从2016年起,填报的需方补助信息将作为需方补助经费的结算依据。省级项目信息系统采用B/S架构,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使用,登录地址为: http://183.63.113.163:808 。已具备“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账户的助产机构填报出生缺陷防控项目信息的系统权限由省妇幼保健院统一设置,无需另外申请账户。需要新增用户的,由各项目县妇幼保健院填报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信息系统账户申请表(见附件2),直接向省妇幼保健院申请。如果当地已建立区域信息平台,可以向省妇幼保健院反馈,尽快落实数据端口对接等相关事宜。联系人:省妇幼保健院保健部李兵、罗灿,联系电话:020-39151605。
四、及早做好2016、2017年的项目安排。根据各地2015年申报情况,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了审核,2015年出生缺陷综合防控专项资金(粤财社〔2015〕147号)已于2015年5月20日下达各地,37个项目县及所在地市的卫生计生局和财政局要在文件规定时限内尽快落实配套经费,推进项目进展。现将2016-2017年的项目单位和补助人数(见附件3、4)预通知各地,请做好经费配套、人员培训、服务能力自查等相关准备。珠三角地区、非底线民生补助范围内的欠发达地区项目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
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联系人:聂辉,联系电话:020-83134353,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省财政厅社保处联系人:涂剑锋,联系电话:020-83170600 。
附件: 1.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进展月报表
2.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信息系统账户申请表
3.2015-2017年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供方补助单位
4.2015-2017年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需方补助计划
省卫生计生委
省 财 政 厅
2015年9月11日
下载 附件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