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加大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考评力度

04.03.2015  20:01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考查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成效,3月27日,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了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要求。衡量上述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和实现程度,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检验标准和方法。建立依法行政考评制度和机制,有利于全面考查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成效,并为省政府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重要依据。为此,省法制办承担了《办法》的起草任务,迅速启动立法程序,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能作用。2月5日,《办法》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在制度设计上有五大亮点:一是明确了依法行政考评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基本原则。第四条规定:“全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委托同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第五条规定:“依法行政考评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二是明确了依法行政考评的主体和对象。第七条规定:“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评。”第八条规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评。”三是明确了依法行政考评的指标依据和基本要求。规定了指标体系的八个方面指标。四是明确了依法行政考评的方法和程序。《办法》分别规定了依法行政考评的计分办法和等次划分标准,以及依法行政考评的加分和扣分情形。五是明确了依法行政考评结果的应用及相关法律责任。《办法》分别规定了依法行政考评结果的通报及公示机制、抄报及抄告机制、相关奖惩措施,以及对被考评对象和考评主体工作人员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开展此项立法,对于促进依法行政考评活动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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