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 办法》全票表决通过

31.07.2020  21:36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0年7月29日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
  《办法》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努力构建有广东特色的反家庭暴力防治体系。这是广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家庭文明建设和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办法》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呈现十大亮点,体现广东特色。
  亮点一:家庭暴力行为分项表述。将家庭暴力从伤害行为、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精神侵害行为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等五个方面分项表述。将“冻饿”“禁闭”“跟踪”“骚扰”“诽谤”“散布隐私”明确为家庭暴力。明确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有关侵害行为的,也是家庭暴力。
  亮点二:反家庭暴力实行社会共治,发现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报警。《办法》多个条款分别对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和义务做出规定。
  亮点三:构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综合预防体系,预防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围绕加强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业务培训、推进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等内容,明确了各有关方面职责。
  亮点四: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案件要共同处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的职责。要求首接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亮点五:完善强制报告制度,扩大保护对象和报告主体。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员纳入保护对象,增加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
  亮点六: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四种情形”应当出具告诫书。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制止家庭暴力、收集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协助救助、进行伤情鉴定、协助庇护、告知受害人享有权利等工作。
  亮点七: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等。规定申请人申请多项人身保护令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分批多次作出。
  亮点八:专章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临时庇护场所要保护受害人隐私。从临时庇护、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环节,为受害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立体式的救助帮助,覆盖临时食宿、法律需求、心理服务、困难帮扶等方面。
  亮点九:完善家事调查制度和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推动解决举证难问题。明确在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委托律师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亮点十: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全省各级妇联将做好《广东省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今年年底前,将对全省妇联维权干部进行专题培训。此外,开展一系列面向社会宣传活动,把《办法》宣传和做好2020年100场反家暴宣教活动民生实事结合起来。(省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