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批量集中区域联动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03.10.2015  20:49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工作,通过规模采购提升政府集中议价能力,降低政府采购成本,现将《广东省批量集中区域联动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3日

  广东省批量集中区域联动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实现政府采购规模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物有所值”目标,按照“统一标准、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批量集中区域联动采购,以规模采购取得价格优势,有效提升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二、实施范围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A4激光打印机和空调机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省财政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三、实施时间

     全年共6期,每2个月1期。

     四、实施程序

       (一)需求归集。各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和批量集中采购计划表格式编报采购计划。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3月15日、5月15日、7月15日、9月15日和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汇总后下达至省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执行时间如有变化的,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和批量集中采购计划表格式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批量集中采购专栏”中查询下载。

       (二)组织采购。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省财政厅和地市下达的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在3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公告信息,公告期届满后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公告信息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批量集中采购专栏”查询。

       (三)采购结果确认。采购活动结束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当期批量集中采购中标(成交)公告,以书面函件形式(附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各预算单位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将当期批量集中采购活动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和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

     批量集中采购中标(成交)公告信息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批量集中采购专栏”查询下载。

       (四)合同签订。各预算单位按照当期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参数、价格、数量、送货期限等事项,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批量集中采购合同。

       批量集中采购合同模版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批量集中采购专栏”查询下载。

      (五)履约验收。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向预算单位供货并提供上门安装、调试等服务。预算单位依照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并填写《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单》,由供应商交至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预算单位可邀请本级集中采购机构以及非中标(成交)供应商参与验收。

       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单模版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批量集中采购专栏”查询下载。

       (六)资金支付。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实行统一的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统一收取履约保证金。预算单位应在完成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

     五、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1.制定批量集中采购市场规则,确认并发布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

       2.汇总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下达省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计划;

       3.监督检查省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1.汇总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下达本地区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计划;

       2.监督检查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

     (三)预算单位

     备案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签订合同、验收货物和支付资金。

     (四)省政府采购中心

       1.拟订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

       2.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活动;

       3.建立健全批量集中采购履约服务评价体系,管理中标(成交)供应商;

       4.参与批量集中采购货物验收;

       5.协调解决中标(成交)供应商产品和售后服务问题;

       6.向财政部门报告批量集中采购活动执行情况。

       (五)市级集中采购机构

       1.协助省政府采购中心做好批量集中采购履约跟踪管理;

       2.参与批量集中采购货物验收;

       3.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批量集中采购活动执行情况。

     六、其他事项

     (一)批量集中区域联动采购采取自愿原则,鼓励具备采购计划电子化管理条件的地级市先行先试。

       (二)预算单位如需追加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A4激光打印机和空调机的,在当期批量集中采购成交有效期内,同一品目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可采取跟单方式。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联系人:张健、李泳瑜、黄剑彬,联系电话:020-62791672、62791676、6279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