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寻《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核发事项承接主体的公告

29.10.2014  11:19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的有关要求,根据《关于转移〈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核发权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农函〔2012〕1225号),以及《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行政核发权转移协议,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承接的《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核发权将于2014年12月31日承接期满。为继续做好《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核发行政审批权转移工作,我厅决定再次向社会公开征寻《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核发权承接主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移项目:《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含《拖拉机理论教员证》,下同)核发。
   二、项目内容:全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理论教员、教练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业务。
   三、承接主体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拖拉机驾驶培训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能力或者能协调掌握相关培训资源的,具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四、有关要求:
   1.承接单位要严格执行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41号令)和《广东省农业厅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拖拉机教练员、理论教员培训、考核和证件的核发。
   2.基础条件:配备专职人员3人以上,配备必要的证件制作及档案管理装备。
   3.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拖拉机教练员、理论教员管理档案,以及证件换发、补发、变更,适时开展相关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等。
   五、经费来源:
   1.承接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收费手续,收取合理的培训和证件制作费用。
   2.争取政府给予经费上的支持。
   六、承接期限:二年。
   七、监管方式 :省农业厅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培训大纲》和《广东省农业厅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适时对承接单位的相关业务开展监督、检查,并提出相关意见。
   八、其它事宜:
   1.凡有意愿承接并符合相关条件的,请于2014年11月15日前,从网上下载公告附件《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核发权承接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并加盖公章,寄到广东省农业厅农机化办(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邮编:510500) 。逾期不予受理。
   2.联系人:罗宇玉,电话:(020)37288709、13642738810,传真:(020)37288279。
   
   附件: 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核发权承接申请表


                                              广东省农业厅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