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核发权转移的通知

22.01.2015  10:33

粤农办〔2015〕26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农业局:
  按照省政府和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评审,确定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为《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含《拖拉机理论教员证》,下同)核发主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移项目:《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核发。
  二、项目内容:全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理论教员、教练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业务。
  三、承接期限:2年,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四、有关要求:
  (一)承接单位要严格执行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41号令)和《广东省农业厅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拖拉机教练员、理论教员培训、考核和证件的核发。
  (二)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拖拉机教练员、理论教员管理档案,以及证件换发、补发、变更,适时开展相关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等。
  五、监管方式 :省农业厅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培训大纲》和《广东省农业厅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适时对承接单位的相关业务开展监督、检查,并提出相关意见。
  六、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在此期间,需办理《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相关业务,请直接与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联系。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
    (联系人:阮坚,电话:020-37388566,手机:15899969299,传真:020-37388569,邮箱: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