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草案)》的公告

15.11.2016  01:03

省司法厅拟联合省财政厅对《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现就《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的,请于2016年11月28日前向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草案)

联系人:广东省法律援助局 杨泳 张德志

联系电话:020-83507236,83508475

联系地址:广州市下塘西路5号广东省法律援助局

邮编:510091

 

 

                                                        广东省司法厅

                                                        2016年11月14日

 

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

(草案)

 

第一条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统称法律援助人员)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领取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包含基本劳务费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文印费、误餐费等费用,不包含聘请专家、鉴定、翻译、社工的费用。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需要翻译、鉴定、专家、社工服务的,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

第四条  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费用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对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省、市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五条  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我省分为两类地区,采取两档不同的补贴标准: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市、深圳市、东莞市、佛山市、珠海市、中山市、江门市、惠州市、顺德区。

(二)二类地区包括肇庆市、汕头市、潮州市、茂名市、阳江市、汕尾市、揭阳市、湛江市、河源市、云浮市、清远市、梅州市、韶关市。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受理并指派或者安排办理的下列法律援助事项给予补贴: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死刑复核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

      (二)民事、行政、申请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

(三)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五)参与申诉案件代理;

      (六)代拟法律文书;

(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值班;

(八)法律咨询。

第七条 各项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计算单位是:

(一)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以每一指派事项为一件案件;

(二)第六条第(七)、(八)项按工作日计,每个工作日为8小时。

第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可能具有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地点、被告人羁押地点、侦查机关所在地、审查起诉机关所在地、审判机关所在地、开庭地点、强制执行机关所在地、强制执行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九项特征中,所有项在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为本地案件;有一项以上在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所有项在所在地级市内的为跨县案件;有一项以上在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所有项在广东省内的为跨市案件;有一项以上在外省的为跨省案件。

第九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

1.本地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16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1200元;

2.跨县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22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1700元;

3.跨市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30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23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

1.本地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18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1300元;

2.跨县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24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1700元;

3.跨市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32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2400元。

(三)审判阶段

  1.本地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27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1500元;

2.跨县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34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2100元;

3.跨市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43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2800元。

(四)死刑第二审案件

第一审审判机关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每件案件补贴4000元;第一审审判机关是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的,每件案件补贴5000元。

(五)死刑复核案件

第一审审判机关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每件案件补贴4000元;第一审审判机关是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的,每件案件补贴5000元。

(六)担任刑事自诉人代理人的案件,一审、二审阶段均按本条第(三)项标准执行。

(七)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辩护人又同时担任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按本条第(三)项支付补贴之外,一类地区每件增加补贴1700元,二类地区每件增加补贴1000元。

只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补贴。

第十条 民事、行政、申请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本地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33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1900元;

      (二)跨县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39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2400元;

(三)跨市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51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3500元。

  前款各项补贴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补贴标准。二审、再审的补贴按一个审级的标准支付补贴。

相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二个和二个以上受援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民事、行政案件,按第一、二款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7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46600元。

第十一条 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本地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32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2000元;

(二)跨县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38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2300元;

(三)跨市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47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3500元。

相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二个和二个以上受援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的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按前款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一类地区增加补贴5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32500元;二类地区增加补贴5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19700元。

第十二条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补贴标准:

(一)本地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24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1500元;

(二)跨县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30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2100元;

(三)跨市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41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3200元。

相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二个以上受援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按前款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一类地区增加补贴5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28600元;二类地区增加补贴5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25700元。

第十三条 办理执行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本地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27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1500元;

(二)跨县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32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2100元;

(三)跨市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41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3200元。

相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二个以上受援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的执行案件,按前款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一类地区增加补贴5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31800元;二类地区增加补贴5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17700元。

第十四条  参与申诉案件代理的补贴标准:

(一)申请再审询问当事人程序(即听证程序)、再审代理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补贴;

(二)其他参与申诉案件代理

1.本地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32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1600元;

2.跨县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36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2200元;

3.跨市案件一类地区每件补贴4500元,二类地区每件补贴3700元。

相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二个和二个以上受援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的申诉案件代理,按前款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一类地区增加补贴6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30600元;二类地区增加补贴5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20200元。

第十五条 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支付该条规定的补贴之外增加支付补贴:

(一)案情复杂、工作量大或者办理时间长,办案成本明显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疑难复杂案件且法律援助人员申请提高补贴的,以该条规定的补贴标准两倍以内支付补贴。

(二)全案开庭时间超过半个工作日的,每增加半个工作日一类地区增加支付补贴600元;二类地区增加支付补贴400元。

      (三)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因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第二审人民法院采纳而改判为其他刑罚的,增加补贴2800元。

(四)人民法院因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而判决被告人无罪释放的,增加补贴2500元。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作出轻于公诉机关量刑意见的判决或裁定、不移送审查起诉决定、不提起公诉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决定、撤回起诉决定的,增加补贴2000元。

(七)代理非刑事的诉讼案件,受援人胜诉且受援人书面表示满意法律援助人员的代理工作的,增加补贴1100元。

(八)代理非诉讼案件,受援人实现利益主张且书面表示满意法律援助人员的代理工作的,增加补贴1100元。

具有受援人人数特别多、法律援助人员众多、案件特别重大、案情特别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和办理时间特别长等特征的案件,司法行政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可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专门的办案费用拨付、支出和补贴方案。

第十六条 跨省案件应通过省际协作机制委托外省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按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支付补贴和相关费用。

无法通过省际协作机制委托外省法律援助机构承办的跨省案件,按一般公务员出差标准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补贴办案成本并支付基本劳务费5000元。

第十七条 代拟法律文书补贴标准为每个案件一类地区700元;二类地区500元。

相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二个以上受援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的代拟法律文书,按前款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一类地区增加补贴300元,但总数不得超过7000元;二类地区增加补贴200元,但总数不得超过7000元。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接受指派承担值班任务,一类地区每个工作日补贴500元,二类地区每个工作日补贴300元。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一类地区每个工作日补贴500元,二类地区每个工作日补贴300元。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撤销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未完成至少一个办理环节的,不支付补贴;已完成一个办理环节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补贴标准减半支付补贴;已完成二个和二个以上办理环节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补贴标准全额支付补贴。

前款所称“办理环节”,是指刑事案件至少一次的会见、阅卷、开庭或者调查取证;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答辩、组织调解、开庭或者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结法律援助事项后,应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结案归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后三十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补贴金额进行综合计算并支付补贴。

因办案需要先予支付补贴的,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结案前先予支付。

先予支付补贴后,按本办法规定减少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应退回多支付的补贴;按本办法规定增加补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支付增加的补贴。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种情形不予支付补贴:

(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三)经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认定为办理质量不合格或者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四)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足额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和相关费用,不得拒付、克扣、拖延。

法律援助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本办法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报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05年12月22日《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粤司[2005]265号)、《广东省司法厅支付死刑第二审指定辩护案件补贴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温国辉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
优化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推进共建粤中国广州政府
广州市委部署干部监督工作
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机制提高干部监督工作水平 日中国广州政府
温国辉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
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部署做好元旦春节中国广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