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表决通过
7月30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结合广东实际,明确了十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将为广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考评体系。
根据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结合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实际,《条例》明确公民树立国家观念和尊崇捍卫英雄烈士的义务,并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城乡社区、旅游、医疗、校园、网络、家庭、饲养宠物等十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进行规范。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倡导见义勇为、无偿献血以及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措施方面,《条例》规定了宣传教育引导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共媒体的职责,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创建为抓手,推动完善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公共服务保障措施,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突出对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的保障和激励。
为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与监督,《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和治理方案,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重点治理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
《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违反《条例》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追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推动社会文明程度不断得到新提高、达到新高度,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要求和重要保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大任务。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永忠认为,《条例》的发布,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广东建设起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