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溶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广东省水溶肥料(叶面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产品一级分类 | 产品二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5 | 501 |
分类名称 | 农资 | 化肥 |
2.2产品种类
水溶肥料产品可分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叶面肥料和含氨基酸叶面肥料。
3术语和定义
本检验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水溶肥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销售额(万元) | ≥20000 | ≥3000且<20000 | <3000 |
5检验依据
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NY 1107-2010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NY 2266-2012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NY 1428-2010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GB/T 17419-1998 《含氨基酸叶面肥料》
GB/T 17420-1998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NY 1429-2010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NY 1106-2010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NY 1117-2010 《水溶肥料钙、镁、硫含量的测定》
NY 1971-2010 《水溶肥料腐植酸含量的测定》
NY 1973-2010 《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含量和pH的测定》
NY 1974-2010 《水溶肥料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NY 1975-2010 《水溶肥料游离氨基酸含量的测定》
NY 1977-2010 《水溶肥料总氮、磷、钾含量的测定》
NY 887-2010 《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
GB/T 8576-2010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
NY 1979-2010 《肥料登记标签技术要求》
6抽样
6.1抽样地点
6.1.1 在生产领域的抽查地点为生产企业仓库。
6.1.2 在市场流通领域的抽查地点为农资批发商、代理商、零售点、分销点、农资技术推广站、终端销售等的仓库或柜台。
6.2抽样要求
6.2.1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
6.2.2原则上每家企业每种剂型产品抽取一种型号、规格的产品;
6.2.3抽样同时应将该产品标签带回,以便对标识进行判定,并用数码相机对抽样现场和封存的样品拍照留底待查;
6.2.4对于流通领域抽取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场对标识予以判定并拍照,并经销售方确认。
6.3抽样数量
6.3.1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6.3.2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6.3.3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4个包装件。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包装件(以产品运输包装计),分别随机抽取至少500g样品充分混合并缩分后装入二个干净的玻璃瓶、聚酯瓶(或可以密封的塑料袋)中,每瓶(袋)样品量应不少于检测数量要求;对于规格小于抽样数量的销售包装产品,应直接抽取原包装。
6.3.4所抽取样品中1份样品用作产品质量分析,1份样品作为备份,2份样品全部由检验机构保存。
注:在本检验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
6.3.5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一瓶为检验样品,一瓶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由抽样人员负责通过携带或寄送带回检验机构;邮寄和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
6.3.6注意事项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样品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分类 | |
A类a | B类b | |||||
1 | 大量元素(氮+磷+钾)含量 | 注1 | 强制性 | NY 1977-2010 | ● | |
2 | 中量元素(钙+镁)含量 | 强制性 | NY 1117-2010 | ● | ||
3 | 微量元素(铜+铁+锰+锌+硼+钼)含量 | 强制性 | NY 1974-2010 | ● | ||
4 | 游离氨基酸含量 | 强制性 | NY 1975-2010 | ● | ||
5 | 腐植酸含量 | 强制性 | NY 1971-2010 | ● | ||
6 | pH值范围 | 强制性 | NY 1973-2010 | ● | ||
7 | 水不溶物含量 | 强制性 | NY 1973-2010 | ● | ||
8 | 水分 | 强制性 | GB/T 8576-2010 | ● | ||
9 | 标签 | 强制性 | NY 1979-2010 | ● | ||
注1:为本规范中“5.检验依据”所列产品标准与企业质量承诺。 注2:根据产品剂型检测适用的检验项目。 |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上表中序号1~8检验项目列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包括产品通用名称、肥料登记证号、执行标准号、剂型、技术指标、限量指标、净含量、产品质量保证期、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3.2 若检验项目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仲裁法。
8 判定原则
8.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所检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8.2 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标签存在以下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a、无产品名称,或者产品名称不能反映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b、未标注各有效成分名称与含量和剂型;
c、未标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d、未标注保质期(产品质量保证期),或者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e、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或所标注的证号为非现行有效;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
8.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所检项目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原结果无误,并且得到受检单位认可的,不进行复检,作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9.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不进行复检情况
(1)超过规定的异议时限;
(2)企业提出异议时样品在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或样品已过保质期的。
10样品管理
10.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10.2承检实验室应制定有关样品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0.3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10.4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11检验报告
11.1检验报告按照广东省监督抽查报告格式,还应包含样品描述,生产企业信息、任务来源以及相关抽样信息等。
11.2检验报告:生产领域合格报告一式3份,不合格报告一式4份。
流通领域合格报告一式4份,不合格报告一式5份。
11.3检验过程中发现有严重不合格,要立即书面报省局质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