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项目第二批培养对象的公示

23.03.2015  18:02

根据《广东省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6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教师函〔2014〕105号)和《关于推荐遴选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项目第二批培养对象的通知》(粤教师函〔2015〕10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第二批培养对象候选人进行了评审。经专家评审,897人具备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格(附件1),89人具备骨干校长培养对象资格(附件2)。现拟对通过评审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自3月20日至30日止,共7个工作日。如对评审通过人员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联系人:龙海山、黄娟,联系电话(传真):(020)37627294、37626160,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广东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邮政编码:510080。

 

附件:

1. 第二批省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评审通过人员名单.xls

2. 第二批省级骨干校长培养对象评审通过人员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