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科产学研字〔2011〕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与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合作的指示精神,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创新型人才,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决定开展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建设工作。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2010年11月29日印发的《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建设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与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合作优势,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创新型人才,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以省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专业镇及高新区等科技园区为依托,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载体。工作站采取政府推动,院士参与,企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建站模式。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
㈠ 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㈡ 面向广东产业,联合多方力量,建立技术创新平台,开展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以及重大创新产品的研发,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㈢ 积极引进院士及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工作站和企业进行转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㈣ 依靠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建立博士、硕士培养基地,为我省培养高端创新型研发科技人才。
㈤ 充分发挥院士整合协调作用,带动组合广东科技队伍,争取更多国家重大项目及培养高层次科研领军人才。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站的认定、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㈠ 负责推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邀请组织院士到我省考察指导,促进院士与我省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对接,建立合作关系。
㈡ 负责提出全省工作站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布局等。对工作站进行认定、跟踪管理、绩效评估等。
㈢ 对认定的工作站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工作站咨询服务、项目调研、人才培养和条件改善等。
㈣ 在科技政策、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对工作站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㈠ 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工作站的申请、建设工作。
㈡ 及时了解工作站日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以及政策等保障条件。
第六条 设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
㈠ 提出本单位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本单位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落实人员、场所、研发和运行经费等。
㈡ 根据需要聘请1位以上院士作为工作站专家,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与院士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
㈢ 负责制订本单位工作站的工作规范,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㈣ 工作站要充分发挥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作用,在对产业发展和技术需求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的目标和任务等。
第四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㈡ 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
㈢ 与1名以上的院士(含1名)已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院士签约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㈣ 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㈤ 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要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
㈥ 对已经与院士建立科研合作关系,或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及省级重大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考虑设立。
第八条 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择优认定、统一授牌。
第九条 工作站应以依托单位和专业技术领域命名,称为“广东省×××(设站单位简称)×××(领域)院士工作站”。
第十条 工作站管理期限一般为3年,实行人员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管理期满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者,适当给予奖励,用于运行补贴。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由依托单位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后可重新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0年11月29日印发的《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建设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