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安办〔2016〕56号)

16.05.2016  10:23

粤安办〔2016〕5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粉尘涉爆企业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粉尘涉爆工贸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安委办制订了《广东省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广东省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近期我省接连发生江门市安诺特炊具有限公司“4·1”和深圳市精艺星五金制品厂“4·29”金属粉尘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影响极坏,暴露了我省一些地区粉尘涉爆企业安全整治不彻底,违法违规生产问题仍然严重,对此国家进行了通报。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化整治,严防各类粉尘爆炸事故发生,省安委办决定在全省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在摸清粉尘涉爆工贸企业情况的基础上,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监察,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涉粉尘爆炸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整治粉尘涉爆企业非法违法建造厂房、建造车间、布设生产线、除尘设施行为,整治不落实规划、城建、消防、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等法律法规等行为,整治企业不落实除尘、防爆、防雷电等问题。

(二)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帐。排查的重点:一是要摸清粉尘打磨抛光人数在10人至29人企业,以及在30人以上企业情况;二是除尘系统:1.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3.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三是防火防爆: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2.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督促各类粉尘涉爆企业严格按照《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等规定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改、辨识粉尘燃爆风险,落实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依法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相应的防治工作。

(三)重点整治涉铝镁粉尘爆炸危险企业。

1.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厂房应为单层建筑,屋顶应采用轻型结构。如厂房为多层建筑的结构,则应采用框架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面积的泄爆口在爆炸时能有效地进行泄爆。

2.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3.应按工艺分片(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收尘系统,收尘器设置在建筑物外,并设有泄爆装置和防雨措施,回收的铝镁粉尘应当储存在独立干燥、远离人群的堆放场所。

4.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5.建立严格的清洁制度,对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每班都应及时清扫。在贮存能自燃的散装铝镁粉料时,应采取防水防雨措施,并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必须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

6.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区生产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阻燃材质的工作帽和衣裤。

(四)除铝镁粉尘外,煤粉、锌粉、钛粉、锆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血粉、鱼骨粉、纺织纤维粉、木粉、纸粉、橡胶塑料粉和染料、棉花、烟草等其它粉尘涉爆企业的整治工作。

1.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执行。不符合法规标准规定的企业,要立即整改;经整改依然不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2.严格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企业生产场所严禁各类明火;需要在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并报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业。

3.严格交叉作业管理。企业必须落实交叉作业安全措施、明确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监护、专人负责等措施。

4.生产场所应采用防爆设备与防碰撞火花作业工具。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必须采取防止静电积累及静电火花措施。

5.保持作业场所清洁,不得有洒落粉尘聚集。严禁采用正压气体吹扫。

6.企业应加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除尘,保证收尘系统安全可靠运转。收尘系统一旦停运,必须随即停止相关生产作业。

7.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8.在粉尘爆炸危险区生产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阻燃材质的工作帽和衣裤。

      三、时间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5月至今年年底结束。

(一)全面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6月中旬)

各地要摸清粉尘涉爆企业底数,认真填报附件中表格,建立粉尘涉爆企业档案。同时督促企业按照《广东省粉尘涉爆企业隐患整治自查表》自查自纠。组织技术专家对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建立粉尘涉爆非法违法、不合规问题企业清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中旬至10月)

开展执法检查,对粉尘涉爆非法违法、不合规问题企业依法下达整改、停产整顿指令,该关闭取缔的依法关闭取缔;集中打击消除一批粉尘涉爆重大隐患,停产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惩处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集中曝光一批非法违法典型案例。

(三)验收总结阶段(11月至12月)

对问题企业的隐患整改逐一核查和验收,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进行巡查。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回头查”,认真查漏补缺;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全面总结;推动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粉尘爆炸危害认识,加强专项整治组织领导。粉尘爆炸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极强的破坏性,爆炸产生的爆轰波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各地要切实提高对粉尘爆炸危害性的认识,把专项整治作为今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点,提高粉尘危害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地要专门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加强对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将整治任务落实到每个责任部门、责任人,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二)做好粉尘防爆专题培训,推动企业落实防爆专业培训。各级安委会应当组织开展对各主管部门监管人员、参与整治工作人员和各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督促粉尘涉爆企业认真组织开展涉粉尘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学习掌握《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企业负责人、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掌握本单位粉尘危害特性及防爆措施要求、应急预案及演练。

(三)摸清粉尘涉爆企业底数,健全粉尘涉爆企业监管档案。各地要认真梳理本地区粉尘涉爆企业存在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做到“一地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填报《粉尘作业场所基础情况表》(附件1),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名报送县区政府及安委办,由县区政府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报送地市安委会,地市安委会负责人签名、盖章后连同电子档,于2016年6月20日前报送省安委办(邮箱:[email protected])。同时根据整治情况,及时更新基础情况表名单。今后凡是漏管、漏调查,没有档案名单而发生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属地监管责任。

(四)加强现场执法检查,整治粉尘涉爆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在粉尘涉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自查自报、治理监控主体责任并填报《广东省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自查表(试行)》(附件2)基础上,集中力量组织对本地区粉尘涉爆企业进行全面现场检查,逐一填报《广东省粉尘涉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表(试行)》(附件3)。对未落实自查自改要求、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不符合建筑规范设计、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要立即采取强制手段,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粉尘涉爆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相关证照不全以及未设置独立厂房或厂房建在居民区内的企业必须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五)突出专项整治重点,强化重大隐患问题整改跟踪督办。对粉尘涉爆企业自查阶段排查梳理出的突出问题,各地要督促、检查企业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各地市要对存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和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抛光工艺及工位数在10个以上、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开展重点整治、执法检查。各地要紧盯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整治,按照粉尘涉爆企业存在隐患问题的严重程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部门职能,依法确定整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落实安全监控措施,每月5日前填报本地区上月份《广东省粉尘涉爆企业及其作业场所存在隐患和问题整改进度表》(附件4)并报送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将汇总通报各地市整治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迟缓、迟报不报的,以及对企业隐患问题推动整改不力的地区,将通报批评。省将把各地市开展粉尘涉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2016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六)落实各级整治责任,确保粉尘涉爆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地要明确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在粉尘涉爆专项整治行动中的责任,要以整治行动为契机,彻底消除监管死角,实现闭环管理。各地必须健全“一地一册、一企一档、一隐患一措施”制度,做到企业基本情况全掌握、执法检查有记录、隐患整改有档案、取缔关闭有巡查。各地要紧盯存在重大隐患、非法违法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已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粉尘防爆企业,加大暗查暗访力度,严防前纠后犯、死灰复燃;要密切关注部分粉尘涉爆企业危险性工艺外包转移等问题,接受委托加工企业在本辖区内的,要严格检查并督促其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各地要大力推进湿法除尘工艺、作业空间物理隔离、机械化换人等技术改造强化源头治理;要在本地区优选整改较好的粉尘涉爆企业(其中:金属粉尘、木质粉尘、饲料(粮食)粉尘各2家以上企业,其他类别粉尘涉爆企业各1家以上)作为示范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带动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不力或行动期间事故多发的地区,实行逐级约谈警示。整治期间发生1起涉粉尘爆炸较大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涉粉尘爆炸一般事故的地区,约谈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打非治违”不力,连续发生因非法违法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法倒查属地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省安委办将适时对各地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办。

请各地将粉尘涉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分别于2016年5月31日前和12月25日前报送省安委办(联系人及电话:伍连明、苏文进,020-83135382、83135491,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附件: 广东省粉尘涉爆企业及其作业场所存在隐患和问题整改进度表(试行).xls

附件: 广东省粉尘涉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表(试行).xls

附件: 广东省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自查表(试行).xlsx

附件: 广东省粉尘作业场所基础情况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