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订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03.2017  16:14

日前,广东省政府印发新修订的《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此次《预案》修订适应了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优化应对程序和措施,使省级预案和国家预案紧密、科学衔接,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开展。新《预案》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参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将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Ш级、Ⅳ级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包含5个响应指标,主要是涉及受灾群众生活保障的相关内容。针对近年来我省灾情形势呈现的新变化,新修订的《预案》对省级层面四个响应等级的核心指标(包括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数量、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以便更符合当前救灾工作实际,提高《预案》可操作性,确保省级预案与国家级预案有序衔接。

二是进一步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及措施。新修订的《预案》对应急响应启动程序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省减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对灾情报告、灾情发布、灾害损失评估、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三是扩大了预案适用范围。新修订的《预案》增加了“当国内外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协助开展救助工作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是对预案中有关文字表述进行调整。根据行文习惯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对原《预案》中有关文字和专业术语进行修改和完善,如将“灾民自救”修改为“群众自救”、“非政府组织”修改为“社会组织”、“冰雹”修改为“风雹”、“过渡性生活救助”修改为“过渡期生活救助”等。

五是对成员单位职责进行了重新划分。为强化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高效联动,形成抗灾救灾工作合力,有效保障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最大限度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预案》在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成员单位灾害救助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