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施行

04.04.2019  13:31

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分七章六十八条,分别从防御准备、防御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应急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活动进行了规范。该《条例》的制定出台,进一步解决了我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从立法层面巩固了我省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并将推动我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更加法制化、制度化。

条例》明确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另外,《条例》还将公众参与作为我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防汛防旱防风活动,服从抢险救援指挥。

条例》确立了三类四级应急响应制度,具体分为防汛、防旱、防风三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条例》还对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安全措施的启用和相关管理工作作出规定,并明确未按照规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记者 伍江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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