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首次出台新政规范贸易政策

12.10.2015  16:18

  《广东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是广东省坚持世贸组织规则、遵守我国入世承诺的具体举措,也是广东省首次出台新政规范贸易政策措施。10月10日,省商务厅党组成员、公平贸易局局长余金富深入解读了该项政策。

  《办法》:包含五大主要内容

  余金富介绍,《办法》明确了制定的依据和目的、贸易政策涵盖范围、合规性的界定、适用主体、对现行的和拟议中的贸易政策提出合规问题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省商务厅的职责范畴及办理合规问题的程序及时限规定等。

  其中,《办法》所称的贸易政策,是指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办法》规定,广东省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也就是将世贸组织规则作为判定贸易政策是否合规的标准。

  针对现行贸易政策,对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涉及广东省制定的贸易政策合规问题,由省商务厅配合商务部按程序商有关方面办理,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针对拟议贸易政策,在拟订贸易政策的过程中进行合规性评估。政策制定部门如认为有必要,应在按有关程序报送审查或自行发布前征求省商务厅意见。

  《办法》要求,各地市政府参照有关程序开展贸易政策合规工作。

  落实:积极协调加强配合

  余金富表示,省商务厅作为广东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负责机构将积极组织协调,和相关部门加强配合,着力提升广东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水平与质量。

  首先,通过宣贯会、座谈会等形式,帮助大家深刻理解合规工作内涵,增强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宣传对象除省直部门、直属机构,各地市、各县区政府部门外,还将涵盖重点企业、行业商协会等,目的在于让社会各界都能了解此项工作,为合规工作共同出谋划策。

  其次,省商务厅将积极探索建立贸易政策合规工作长效机制,一是建立以省商务厅为牵头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地市全面参与的合规工作联络联系制度。二是制定工作制度,规范评估程序。编印合规性工作手册与学习资料,为广东省合规工作提供业务实操指导。三是主动开展合规性内部评估。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梳理今年各自新出台的贸易政策并进行合规性评估,并对拟订的贸易政策严格按照粤府函〔2015〕254号文要求执行。四是建立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信息平台。

  再次,贸易政策合规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业务,省商务厅将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大干部国际贸易规则培训力度。从今年开始将分阶段、分片区举办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专题培训。召开合规工作专题研讨,密切交流、加强学习。二是建立合规工作专家支持体系,借助专业力量,高效、科学地完成贸易政策合规工作。

  核心提示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形势与入世之前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贸易政策成为可能影响世界经济贸易运行的重要因素。世贸组织成员愈加关注我国贸易政策,地方政府贸易政策是否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也成为关注的重点。

  广东是我国第一经济大省和外贸大省,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政策,更易受到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关注。据省商务厅统计,2004年至今,涉及广东省的国外反补贴调查案件78起,已有多个部门近60项贸易政策措施受到国外调查。

  入世至今,广东省已基本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经贸体制和营商环境,但面对新形势新挑战,仍需进一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对外开放的主动赢得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主动,依靠规则化解国际经贸发展进程中的阻力和矛盾。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商务部颁布《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商务部和省政府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要求,广东省由省商务厅牵头研究制定,并由省政府下发《广东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粤府函〔2015〕254号,下称《办法》),积极主动地规范政府自身行为,按照市场化、国际化的通行规则办事,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10月10日,按照广东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由省商务厅主办的“落实《广东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宣贯会”在广州召开,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会长、原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首任大使孙振宇、商务部世贸司副司长刘毓骅等来自商务部、省直、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业务人员,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代表和高校专家出席会议。

  用好世贸组织规则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普及世贸组织基本原则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以及广东省经济转型升级的现实需求,积极主动运用好世贸组织规则,营造更加稳定、开放、公平的国际营商环境日益重要。

  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是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规定成员之间实行非歧视待遇,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国民待遇在货物贸易领域体现在,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销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国内数量法规,不得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而对进口产品或国外产品使用。在服务贸易领域,成员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知识产权领域,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透明度原则

  为保证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世贸组织要求成员的各项贸易措施,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等保持透明。即各成员应公布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成员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自由贸易原则

  世贸组织倡导并致力于推动贸易自由化,要求成员取消不必须要的贸易障碍,开放市场,为货物和服务在国际间的流动提供便利。自由贸易原则要求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该原则货物贸易方面体现在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方面体现在不断增加开放的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

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该原则既涉及成员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的企业行为,要求成员保持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还是其他任何成员。

  补贴与反补贴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将被定义为补贴。一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二是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三是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只约束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包括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补贴三类。反补贴措施是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恢复公平竞争,保护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

  现场声音

  “每次世贸组织贸易政策审议,世贸组织成员称中国不完全符合世贸规则的问题都超过1000个,集中在产业政策、国内透明度、出口补贴、进口替代等领域。因此,贸易政策合规就很重要。我们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订,就要很好地执行世贸组织现行规则。同时,我们还要利用中国人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强的特点,在新国际贸易规则制订中主动发挥中国的作用。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会长、原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首任大使孙振宇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2条规定:‘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条规定:‘中国将及时废止与中国义务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措施。’所以,地方政府开展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是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义务。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和四中全会依法治国要求的重要举措,在新形势下,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要从被动变成主动,从阶段性变成常态化。”

  ——商务部世贸司副司长刘毓骅

  “贸易政策合规是广东省实现贸易强省的内在需求,是提高全省开放型经济水平,提升制度竞争力,创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举措,是我们省参与全球竞争与合作,从规则接受者向制定者转变的重要渠道,对促进我们省贸易政策与国际接轨,营造更加稳定、开放、公平和预期良好的国际商务政策环境,保障广东省经济健康平稳快速发展,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