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会抚养费标准或将下降
羊城晚报记者 王普
国家卫生计生委11月20日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长期关注社会抚养费问题的广州律师陆妙卿昨天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称,新《条例》将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定“国标”,缩小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将“超生二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限定在计征标准三倍以下。她同时坦言,“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会对女性不利”。 “国标”明确界定征收对象范围
广州律师陆妙卿曾写出过一份《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定期公布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的提案,提议应该取消社会抚养费的议价空间,根据违规情节明确征收金额。她认为,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征收办法,广东社会抚养费收多少,是由区县一级政府制定并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区县一级政府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上的自由裁量权,具体认定和执行则由镇街一级计生部门负责。按照《条例》第53条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当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3到6倍;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征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至于具体的裁量工作,由区县级计生部门,委托镇街进行认定,村居委会进行协助。 由于征收标准不一,给基层的实际操作留下了很大的“运作空间”,出现了社会上流传的“同孩不同价”的现象。 同样是城镇居民政策外生育一子女的,广州天河区罚款的征收基数比从化市高出60%多。在轰动全国的广州八胞胎案例中,当事父母户籍所在地为肇庆市,而实际居住在广州。八胞胎父母属高收入人群,如按广州标准,超生1个征收超过20万元;而如果是肇庆标准,只要数万元,两地征收标准相差近10倍。
陆妙卿律师认为,新公布的《条例》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不过,她强调,“三倍以下征收,只是提出了一个上限,征收的范围内还是有一定的议价空间,一倍与三倍的数额是不同的。”
新《条例》规定对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陆妙卿律师也认为,“在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上会对女性不利的。”
她以前接过多个家庭婚姻纠纷官司,有女性未婚生下了孩子,此时男性不愿意缴付社会抚养费,那孩子就无法上户口。也有的情况是未婚妈妈生了孩子,找不到男方,或者找到了男方,男方不认孩子,又不愿意做亲子鉴定证明身份,不缴交男方的抚养费,计生委就不给开证明,孩子就无法上户口。
她认为,“将征收抚养费与上户口挂钩是不对的,不应将是否交清抚养费,作为孩子入户、入学的前置条件。”
有基层街道计生人员告诉记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出现“同孩不同价”,其中,就连当事人的态度好坏都会有不同的“价格”。
对此,陆妙卿律师表示,“新的《条例》中没有把当事人的态度作为处罚依据。以前,有的地方计生处罚通知书中明确写明:你如果不及时缴交社会抚养费将按六倍征收。把当事人的态度当作加重处罚的条件,这是不符合现在法律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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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广州去年征收11亿元
广州各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均是按前一年该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到6倍的标准征收广州2012年、2013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分别为4.7亿元、11.1亿元。2013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白云区1.96亿元居首位,天河以1.64亿元排在第二,海珠区以1.17亿元位居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