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广东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4%

20.03.2017  12:10

  2017年1-2月,广东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077.51亿元,同比增长10.4%。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2月,全省城镇消费品零售额5327.35亿元,同比增长10.4%;乡村消费品零售额750.16亿元,增长10.5%。

  按消费类型分,1-2月,全省商品零售5474.99亿元,同比增长10.7%;餐饮收入602.51亿元,增长7.9%。

  从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分类看,1-2月,粮油、食品类零售额193.7亿元,同比增长6.6%;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零售额225.09亿元,增长5.9%;日用品类零售额110.42亿元,增长14.6%;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零售额126.41亿元,增长3.4%;中西药品类零售额127.99亿元,增长12.4%;通讯器材类零售额92.22亿元,增长28.4%;石油及制品类零售额328.87亿元,增长16.1%;汽车类零售额616.88亿元,增长0.8%。其他主要大类商品中,饮料类增长8.0%,烟酒类增长4.5%,化妆品类增长6.6%,金银珠宝类增长15.9%,体育、娱乐用品类增长10.8%,文化办公用品类增长10.7%,家具类增长13.0%,建筑及装潢材料类增长8.7%。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企业(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企业(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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