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部署推进敬老院社会化改革

01.06.2016  02:2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精神,以及全国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视频会议要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激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活力,提高供养机构管理服务水平,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我省积极部署推进敬老院社会化改革。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视频会议精神

  今年3月,全国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视频会议召开,省民政厅立即召开厅党组会议认真学习国发〔2016〕14号文和视频会议精神,分析我省敬老院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敬老院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认为,近年来,国务院、民政部和省政府陆续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456号)、《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等重要文件,其重点内容包括鼓励、支持、引导敬老院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探索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实现转型升级。我省现有1275所农村敬老院,普遍实行“公办公营”模式运营,2015年8月,按照民政部工作部署,省民政厅迅速转发通知并在佛山、韶关、清远、中山及佛山市顺德区等地确定8所敬老院为社会化改革试点单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我省逐步推进敬老院社会化改革积累了经验,打下坚实基础。

  二、召开会议,部署敬老院社会化改革推进工作

  经厅党组同意,省民政厅于4月19日在中山召开了2016年社会救助工作会议暨敬老院社会化改革推进会,全面推进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和敬老院社会化改革进程。会议强调,农村敬老院是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主要阵地,管理服务能力直接关系着救助供养制度能否得到落实,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推进敬老院社会化改革,是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加快提升机构集中供养能力的重要内容;是适应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需求,化解资源配置不均衡和“一床难求”、“床位闲置”等矛盾,激发政府供养资源活力的迫切要求;是明确供养服务机构职能定位,更好履行政府集中供养服务职能,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会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逐步把推进敬老院社会化改革,抓好试点,总结经验,作为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选好试点单位,转变供给方式,充分挖掘供养服务资源,理清各方权责利关系,做好相关资产处理、投资监管、土地产权划分等工作,满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需求。会议还将国家、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及兄弟省份出台的敬老院社会化改革政策和经验做法汇编成册,印发了《敬老院社会化改革政策文件汇编》及《敬老院社会化改革具体实施办法及范例参阅文件汇编》,要求各地认真学习,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三、出台方案,大力推进敬老院社会化改革

  为有效推进敬老院社会化改革工作,省民政厅出台落实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原则,按阶段部署具体任务,指导各地开展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敬老院、福利院、养老院等民政服务机构逐步纳入改革范围,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机构运营管理,在确保优先满足政府供养对象服务需求、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提高机构管理服务能力的前提下,稳定管理队伍、护理队伍和原住院老人,提升机构基础设施设备硬件环境、护理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履行民政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职能。确保至2018年底,全省供养机构实现公建民营比例达到30%以上,升级改造供养床位总数达到5万张,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确保完成民政部制定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