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例刑罚中止案件
——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复查抗诉、申诉人刘某最终无罪释放
2012年3月21日下午,正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上水径禾信工业区4 楼宿舍的刘洪福(化名),被广州市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名拘留了。
时年27岁的刘洪福,原是广西北流市山围镇农民,退伍后到深圳帮父母养猪,2012年春节后到深圳禾信精典公司打工,不久就被警察抓走。尽管刘洪福在看守所、法庭上,反复对办案人员申诉自己不懂也不可能制假贩假,但在当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浪潮下,最终被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刘洪福不服提出上诉,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在监狱中,作为一名退伍军人和共产党员,刘洪福不相信这个世界没有公平正义,他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写了申诉信。2013年6月16日,省检察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由刑事申诉检察处选派了业务骨干复查该案。
主办检察官小叶2007年政法大学毕业后即考入省检察院,一直在办案第一线工作。办案人员在仔细查阅卷宗后,察觉到本案在证据链上存在的瑕疵,制定了周密的调查方案,迅速开展了调查核实,决心要还该案的本来面目。
卷宗显示,法院认定:自2011年8月开始,龙家祥在“阿忠”(在逃)安排下,将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龙河西路一废品场的工棚作为制假工场,并先后雇佣龙发政、陈日全等人,假冒宝洁公司公司、联合利华的潘婷、海飞丝、飘柔、玉兰油等注册商标,非法生产冒牌瓶装洗发水、沐浴露。在此期间,龙家祥安排生产、发放工资并参与生产;龙发政、陈日全在龙家祥的安排下协助从事上述假冒产品的生产。10月25日,广州市公安机关接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品牌保护经理的举报,民警将正在涉嫌造假的龙家祥、龙发政、陈日全等人当场抓获,现场扣押假冒宝洁公司飘柔、海飞丝等洗发水产品一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8373.84元)。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根据制假工人的供述,2012年3月21日,主犯“刘洪福”在深圳被抓获。4月10日,刘洪福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经批准被逮捕。10月22日,法院判决刘洪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刘洪福之所以获罪判刑,最主要和直接的证据就是同案罪犯的指认,这是本案的关键。2013年8月1日,检察官小叶首先来到阳江监狱提审了被判刑三年的制假工人龙家祥。龙家祥是广西北流人,外出打工多年。在检察官讯问时,供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的辨认中并未明确指认原审被告人刘洪福是老板,侦查阶段未说明“刘洪福”的具体身高年龄等情况,没有见过“刘洪福”来过生产场地,没有和龙发政、陈日全说过老板的情况;老板叫“刘洪福”是听司机阿忠说的,2011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阿忠到工棚叫几个工人出去吃宵夜,介绍吃宵夜的另一男子就是老板叫“刘洪福”。龙家祥的供述让检察官小叶感到十分惊讶,联系到卷宗里早期几个犯罪嫌疑人笔录中并没有提到刘洪福这一情况,小叶意识到本案主要证据有严重的问题。而同案的龙发政、陈日全已刑满释放,两人均为流动人口,难以找到两人核实相关情况。
复查过程中还发现:龙家祥、陈日全、龙发政辨认主犯“刘洪福”的辨认笔录中没有见证人签名。而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53条规定: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关键的辨认证据存在明显的问题,那刘洪福到底是怎么被确定为主犯的?带着疑问,检察官向办案警官核实了相关情况。办案警官描述了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警方根据龙家祥提供的“刘洪福”读音及年龄在全国人口信息库中搜索广西北流市人,从而找到现在被判刑的刘洪福,便让龙家祥等人辨认该刘洪福。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分别辨认出该刘洪福,当时没有邀请见证人在场,也没有见证人签名。至此,出现了辨认人否认辨认结果,但组织辨认的警官坚持辨认合法的情况。
尽管案情已经峰廻路转,但还未能一锤定音。9月17日,检察官小叶来到高明监狱见到了刘洪福。刘洪福坚称没有参与生产假洗发水的活动,如何证明自己无罪则是详细陈述了2009年到2012年被抓期间的活动。根据其陈述,刘洪福2009年4月份到深圳帮父亲养猪,工作是开车到深圳龙岗一些酒店餐馆运潲水, 因在个人婚姻上与父母意见不合,曾短期(2011年8月4号到9月底)在深圳宝安明华纸品厂打工,12年春节后到深圳禾信精典公司打工,并提供了在此期间其本人并未离开深圳的见证人。
9月24日,检察官小叶去到深圳刘洪福养猪和打工的工厂,值得庆幸的是,这三个地方与刘洪福曾经共事的人员都还在,这些同事都证实了刘洪福的陈述,日常工作和生活都是在一起,没有刘洪福长时间单独到外地的记忆,刘洪福日常的言行举止与多数务工人员一样质朴、勤劳。而且,小叶发现这三个地方位置都比较偏僻,临时有事外出交通十分不便,如果刘洪福真是制假主犯,这不利于“打理生意”。同时,公安机关提取到的刘洪福个人信息中,没有发现其与三名制假人员和制假工厂有交往的迹象。
检察官小叶还从法院庭审笔录中发现,开庭审理龙家祥、龙发政、陈日全时,龙发政、陈日全(法官未问龙家祥)表示不知道工厂老板是谁。
据此,省检刑事申诉检察处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生效刑事裁定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且原审裁判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属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案件。2013年11月20日,省检察院就本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4年2月19日,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请求依法中止刘洪福案原生效刑事裁定的执行,省法院同意了检察建议,使得本案成为广东首例刑罚中止案件。4月24日,关押了二年一个月的刘洪福走出了监狱。8月7日,省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再审后,判决刘洪福无罪。这宗因同音名字而被判刑三年三个月的冤案,最终得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刘洪福申诉案的复查过程中,省检察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积极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生效刑事裁判中止执行的规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书面建议,依法中止刘洪福案原生效刑事裁定的执行。由于是广东司法机关首次执行刑罚中止的情况,尽管有省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法官出示的刑罚中止执行文书,但监狱方面认为不符合目前规范化管理中刑满释放、假释或保外就医、司法机关提押等三种服刑犯人出监情形,并没有立即遵照执行。得知情况后,省检刑事申诉检察处立即会同监所检察处一道,向省监狱管理局析理说法,经省监狱管理局报司法部批准后,刑罚中止才得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