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广东首次明确森林防火工作责任

04.11.2015  10:50

羊城晚报讯 记者刘勇、通讯员林荫报道:记者从广东省林业厅了解到,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广东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森林防火工作中所涉及的管理责任、预防责任、扑救责任、部门责任等相关问题,这是广东省出台的首个省级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面广,预防和扑救工作涉及社会的多个方面,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领导责任,对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组织、指挥、协调至关重要。此次《办法》规定,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据悉,此次出台的《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担责”的原则建立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以求科学推进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到位,明确对市县级政府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诫勉、问责、党纪政纪、司法机关处理等情形。问责制度实行客观事实责任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问责的主体。《办法》指出,因执行不力,造成森林火灾频繁发生或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视情节对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6个月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上级政府领导对下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而对森林防火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责任、预防责任、扑救责任,明确了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应承担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 编辑: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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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责任追究

l.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约谈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

(一)辖区内森林火灾频发,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年度森林火灾发生率每10万公顷森林面积超过10次,且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的;辖区内森林面积不足10万公顷,且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的;

(三)因森林火灾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

(四)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

(五)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情形严重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约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

(一)年度森林火灾发生率每10万公顷森林面积超过10次,且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的;

(二)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或人员伤亡达到重大森林火灾标准的;

(三)辖区内50%以上(含本数)的县(市、区)发生了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

(四)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情形特别严重的。编辑: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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