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上用“顶级”字眼宣传 兴宁一公司被处罚

06.04.2016  10:26
此外,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报讯  (记者李玉娇  通讯员王桦  邹茂昌)今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与工商总局等有关部委联合举办“3·15”晚会,并开通12315热线现场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记者了解到,“3·15”期间我市工商部门共接到工商总局转办的投诉举报6宗,其中5宗已经结案,另一宗仍在处理中。

  消费者潘女士通过央视“3·15”晚会开通的12315投诉举报热线投诉称,其于2015年12月以188元的价格从某知名网站上购买了一套保暖衬衫。该商品经营者为兴宁市城区某公司,潘女士购买后发现商家在广告上使用“顶级”字样进行宣传,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要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并按《消法》赔偿损失。

  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工商总局转办单后,第一时间交由辖区兴宁市工商局分流转办。兴宁市工商局随即组织消委会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前往被诉方公司进行调查。经查,经营者确实在其网页上使用过“顶级质地棉”的字眼进行宣传。经调解,经营者向投诉人潘女士退还货款、并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合计752元。对于经营者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已依法立案查处。

  据介绍,《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此外,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无论是网络还是实体交易,在购买产品前需做相应的了解,特别对经营者使用的浮夸广告要理性分析。遇到此类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消费者一定要将其原有的宣传内容予以拍照或截图保留,并及时维权,以防在维权时被经营方故意销毁证据而无法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