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15.01.2021  06:40

在1月14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审议了《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这是继去年11月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对该条例进行审议。

与此前相比,草案修改稿在部门职责、户外广告设施禁设情形、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安全监管等内容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草案修改稿共计52条条款。与此前相比,新增了7条,删除了2条,修改了40条,逻辑调整了2条。

明晰部门管理职责

草案修改稿进一步明晰各部门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责任。

草案修改稿指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地面广告标牌设施位置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其辖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并依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行使相应执法权。

细化安全监管条款

安全监管是保障户外广告设施与招牌设置安全性的重要制度。草案修改稿还对安全监管的条款进行了细化。

其中,草案修改稿新增了巡查制度的条款,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巡查制度,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行为。

同时,草案修改稿还将监管职责具体化。草案修改稿指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测。

对多种情况进行说明

草案修改稿还对户外广告设施禁设情形、利用车身等移动载体进行广告宣传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说明,防止出现管理盲区。

比如,在户外广告设施禁设情形的具体条款中,草案修改稿采纳有关部门和专家所提出的建议,新增了“地质灾害危险区”“无障碍设施”两类情况。

又如,草案修改稿还将公共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等移动载体纳入条例的规范范围,增设了相关条款,明确了利用车身进行广告宣传,设置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利用船身进行广告宣传,设置人还应当申请海事部门船检机构进行检验。

文字:伍江

编辑:钟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