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企业违规办大型活动被罚 负责人被拘

26.03.2015  14:02

举办大型活动前不报批,活动期间警方明确要求停止举办仍一意孤行,近日,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共3名负责人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违规“主办方”被罚30万

广州白云区警方通报称,18日,警方获悉某商贸有限公司将于21日晚在太和镇某高校操场举办大型文艺晚会。经警方调查,此次活动主办方为某商贸有限公司,承办方为某传媒有限公司,场地提供方为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均不具备举办文艺演出资质,且活动未经公安、文化等部门批准。警方随即明确告知三方相关法律规定,并要求其停止举办活动。但某商贸有限公司仍一意孤行如期举办了活动,当晚1000余人参加了活动。民警获悉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将有关负责人高某、李某、刘某带回作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白云区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对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某(女,25岁,内蒙古人)、总经理李某(男,53岁,安徽人),某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女,48岁,宁夏人)均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理。同时,对违规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某商贸有限公司、违规擅自提供场地的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罚款30万元、5万元的处罚决定。

应在活动举办日20天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根据《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预计参加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活动,文艺演出活动,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花市、拜祭、游园、灯会、登高、焰火晚会、庙会、节庆、美食节等活动,招聘会、推介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活动,公益慈善活动。

未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场地提供给未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承办者使用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并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其中,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应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陈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