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首次尝试“示范诉讼”

19.06.2017  15:04

大洋网讯  近日,广州中院对广州某市场管理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进行了示范诉讼,对147件系列案中一个代表性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这是广州中院房地产审判庭推进示范诉讼的首次尝试,最快将在一个月内审结。

格子铺消防不合格 租户拒收

近日,潘某、高某与广州某市场管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广州中院第三十三法庭开审。2013年2月,潘某、高某与李某及广州某市场管理公司(下称管理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管理公司作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及一般保证人。潘某和高某支付了50万余元购房款,购买荔湾区某商场的格子商铺。

该合同约定:案涉格子商铺出售,双方办理交付手续;自双方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之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李某享有该商铺的使用权及收益权;李某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商铺按本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移交给潘某、高某使用;保证人同意对李某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013年和2014年期间,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认定管理公司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及图纸的消防设计不符合公安部的要求,不同意其工程消防设计。之后,管理公司没有继续就涉案场地的消防设计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申报。

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通知潘某、高某收铺时,潘某、高某认为商场整体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商铺未到达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商铺无法正常开业,拒绝收铺。随后,潘某、高某以李某、管理公司行为构成违约诉至荔湾区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立即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装修标准的商铺,并支付逾期交铺的违约金;管理公司对违约金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李某的丈夫罗某某与其共同承担违约金责任等。

一审判决李某向潘某、高某支付违约金,并由管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二审庭上,双方针对支付违约金标准与时间、管理公司是否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等问题进行激烈的辩论。据悉,涉及到同一商场格子商铺纠纷的租户有上百个,尚待该示范案件结束后审理。庭审当日,14名一线青年法官与10名法官助理对该案进行庭审观摩。

五个优先”快审快结

记者了解到,此批租赁合同纠纷大型系列案件的主要争议,集中在案涉场地因消防验收不合格逾期交铺而引发的租赁合同违约金支付标准、计算期间等问题,诉争具有典型性特征。案件类型单一、诉讼主体众多,成为群体性诉讼案件,存在较大的信访风险和维稳压力。此次在房产系列案件中引入示范诉讼模式,集中时间和精力对案件进行精细化审理,有助于实现审理程序规范,裁判尺度统一,案件繁简分流,注重案件审理社会效果,切实提高二审程序审判效率的既定目标。

广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安排庭领导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并挑选审判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让该案进入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送达、优先庭审和优先合议的“五优先”快审通道,实现快审快结,目标是一个月内结案。示范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裁判结果和调解方案对同类批量案件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性。可以快速形成典型判例,对类案裁判进行指引。这既能节约司法资源、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又能有效地疏导抱团诉讼情绪及其对法院和办案法官带来的心理压力,从而提升司法效能、减少涉诉信访风险。

名词解释

示范诉讼

又称为实验性诉讼、典型诉讼、样板诉讼,对于涉及群体性诉讼的同类批量案件,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前期选取一个或数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精细化审判,形成判例或调解方案后,再对等候处理的同类纠纷进行统一裁判或调解处理。

信时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席林林 林北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