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男子在广州买豪宅不成反被索赔35万元

07.12.2015  11:22
刘先生没有广州户口,也没有在广州买过社保和纳税,不具有购房资格,房屋无法过户。

   刘先生是外地人,近期在广州看中了一套豪宅单位,通过中介看楼签约,准备一次性付款买下这套3300万元的豪宅,谁知签购房合同后,过户时发现因不符合广州限购政策,刘先生没有广州户口,也没有在广州买过社保和纳税,不具有购房资格,房屋无法过户,交易无法达成,最终只能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不过,更让刘先生郁闷的是,房子没买成还要被要求支付15万元中介服务费,加上因不能履行合同导致违约还要为卖家支付中介服务费20万元,交易没达成却要付35万元的中介费,刘先生自然不愿意,最后与中介闹上法庭。

  刘先生认为,中介无如实告知广州地区限购政策,虽填写了《购房资格调查确认表》,但其上“如买家为境内非本市户籍居民,根据限购政策,买家能提供的购房证明为:A.社会保险缴纳证明;B.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解释模糊,让人误解为外地的证明即可,最终导致交易不成功不应该支付中介费。

  法院判决认为,广州地区限购政策出台已久,《存量房合同》、《告知书》以及《购房资格调查确认表》中均载有相关限购政策的条款,刘先生在签订合同及署名前应尽审慎义务,购房合同因刘先生不符合限购政策而解除,刘先生显然应承担为尽审慎义务的责任。中介为促成买卖双方合同建立的付出应该获得报酬,不过作为外地人,误解须提供的纳税和缴纳社保记录为广州以外地区的纳税和缴纳社保记录情有可原,中介公司的告知显然有一定瑕疵,其提供的咨询及中介服务存在着不足之处,双方约定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高达35万元,此费用应与其履行的咨询及中介义务相对应,因此,酌情将中介应收取的咨询及服务费减半调整为17.5万元。即虽然交易不成功,但刘先生仍须支付17.5万元的中介服务费。

  特别提醒:业内人士表示,中介与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其所获取的费用约定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不应只指居间费用,中介方提供的服务不仅只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还提供配合买卖双方办理网签合同、递件、领取房产证等服务,在买卖过程中,有向交易双方告知购房政策的义务。虽然广州限购已久,但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仍不少见,中介是否需对购房人有资格审查义务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多是体现在合同上,作为买家对相关条款的解读还需更仔细一些,而不是签个大名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