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警持续开展酒驾整治月“平安”行动

28.04.2015  07:32
 

醉驾“入刑”以来,广州交警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直保持着严抓严管的态势。为进一步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保障交通秩序及市民出行安全,2015年4月,广州交警正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以“平安”为主题的涉酒、涉毒等交通违法行为统一整治月行动。然而在广州交警加大整治力度的同时,仍有一些心存侥幸者,以为“就开一小段路”、“深夜可能不会被查”的醉酒当事人,被广州交警“逮个正着”,还有甚者更酿成交通事故,给自己、家庭、社会带来危害。

半月查处涉酒交通违法行为220多宗

据广州交警有关负责人介绍,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早已是广州交警的常态化工作之一,在醉驾“入刑”前已是广州交警日常工作中的重点,现广州交警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通常采用定点检查、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同时为了彰显柔性执法,广州交警还派出民警深入酒吧、食肆、停车场等易发生酒后驾车场所,将严查酒后驾驶的工作前移至酒驾前执法提醒。在此严管态势下,仍有一些心存侥幸者,以为“就开一小段路”、“深夜可能不会被查”,被广州交警“逮个正着”。据统计,4月1日至15日全市共查处涉酒交通违法行为227宗,其中醉酒驾驶90宗。全市共发生涉酒交通事故36宗,造成21人受伤,财产损失11.1万元,未发生死亡事故。交通事故多发于周末,多发时间段为夜间及凌晨(占86%),喝酒场所距离事发地点在5公里以内的占75%。

醉驾“入刑” 交警带您直击审判现场

4月23日,记者跟随广州交警走进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现场直击海珠区人民法院集中审判了一批危险驾驶案件,看看这些“醉猫”最终将获得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据介绍,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此次集中宣判的危险驾驶案件适用的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既提高了审判效率,又做到了及时惩治犯罪。刑事犯罪案件速裁限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据统计,2015年1月1日至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共宣判危险驾驶案件50宗,全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今后,对符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将继续采用这种模式审理。

案例一 “酒劲”没过开车仍属醉驾 追悔莫及!

2015年02月13日22时05分,林某某(39岁,广西人)饮酒后驾驶粤EAL3xx号小型汽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路段时,被设卡查酒的执勤民警查获,因林某某在被查获现场拒绝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本,并将其血液样本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林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09.0 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被广州交警查获的过程:被查获当天中午大约13时左右,他与朋友在自己位于海珠区五凤乡的家中一起吃饭喝酒,当时他喝了大约有900毫升的啤酒。喝完酒后他在宿舍里面休息到晚上大约21时50分左右他感觉自己应该“酒醒”了,便驾驶号牌为粤EAL3xx号牌小型轿车准备前往番禺吃饭,当他驾驶车辆行驶到东晓南路路段时,就被设卡查酒的执勤民警查获了。一经检验,属于醉驾,真是追悔莫及……

【案例二】 2015年03月02日22时44分许,雷某(28岁,江西人)饮酒后驾驶粤AP69xx号小型汽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路段时,被设卡查酒的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雷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83.4 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 2015年02月10日22时17分许,李某某(29岁,辽宁人)饮酒后驾驶粤ANA6xx号小型汽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路段时,被设卡查酒的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16.8 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全城严查保“平安” 切勿酒驾勿“任性

广州交警表示,广州交警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平安”为主题的涉酒、涉毒等交通违法行为统一整治月行动。广州交警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守法出行、文明出行是每个交通参与者应尽的法律义务,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切勿以身试法,自觉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一旦发现酒后驾驶的行为,市民朋友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拨打110向警方举报,共同为平安、有序、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官说法】

据法官介绍,醉酒驾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一旦酿成事故后果通常比较严重,所以在量刑时,血液酒精是量刑的一个重点。法官解释说,根据生理常识,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越高,对自身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越弱,在此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风险就越大,因此,以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标准设置基准刑相对更客观。

同时,最高法院联合最高检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醉驾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了从重处罚的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等等。

法官表示,醉驾入刑以来,仍有一些“醉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应当正视法律,维护法律,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避免因此受到法律制裁,破坏自己和他人家庭的幸福。

【背景材料】

据法官介绍,类似危险驾驶这类犯罪案件情节轻微、事实清楚、不难办理。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仍然要经过“一道道”诉讼程序,不仅被告人要接受长时间的羁押,也占据了大量审判资源。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作为18个试点城市之一的基层单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刑事速裁机制的创新探索。2014年7月,海珠法院联合检察院制定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在基层实务层面细化并规范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操作。刑事速裁案件程序的适用,使整个庭审过程从原来的半个小时缩短到十分钟以内,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有效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及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