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宅停车费或实行政府指导价

29.08.2017  14:15

大洋网讯  重大消息!广州的住宅小区停车费有可能改为政府指导价。今日的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提交二审。相比起一审这个条例草案有了较大改动,拟增加规定: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待具备充分竞争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小区停车场收费:

拟规定恢复政府指导价

具备充分竞争条件后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今日《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提交二审,和一审的草案稿相比,这一条例草案的名称也发生了变化,由《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改为《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

提交二审的草案稿还有一个较大修改。其中第八条拟规定:“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待具备充分竞争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5年前,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从2015年起改为市场定价,而目前广州市的住宅停车场价格仍向市场开放,不过由此引起的小区停车费大涨等问题引发较多争议。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宁介绍,市人大常委会对《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后,继续通过各种渠道听取意见:法制工委发函征求了市交委、市发改委等90多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召开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政相对人、立法顾问和专家、政府有关部门等11场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前往广州市5个区开展立法调研,还召开了网上立法听证会听取民意。

网上听证会上广大网民和广州市住建委认为,广州市住宅停车位紧缺,尚不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放开住宅停车位收费价格已引发大量矛盾和纠纷,建议住宅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广州市发改委认为,住宅停车位属住宅配套设施,具有垄断性、稀缺性、民生性等特征。目前,住宅区停车收费虽未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但省发改委正在修改《广东省定价目录》,拟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住宅小区停车费价格管理方式。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已认可广州市住宅停车收费拟实行政府指导价这一做法。近期,广州市可自行决定是否将住宅停车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市场化改革的要求,有必要明确待具备充分竞争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些意见,将之吸收并采纳到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立法之中,《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二审稿相应做了规定: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待具备充分竞争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停车场建设:

社会力量办公共停车场可获政府资助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工程不予验收

停车的矛盾集中体现在停车位不够,为此广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停车场。不过在停车场条例审议时有意见认为,原来的草案中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明确具体的鼓励措施,不利于拉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二审稿新增一条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一)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

(三)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地下停车库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还有意见认为,原来的草案关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配建停车场的规定不全面。除建筑物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场外,城市交通枢纽等建设工程也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并应符合同步设计、同步规划报建、同步规划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对配建停车场不符合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要求或者商住一体的建筑物未明确配建住宅停车位具体位置的,规划部门应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些意见,对草案作了相应修改。

道路泊位管理:

道路泊位收费是什么性质?拟明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审议过程中,广州市法制办、市交委等部门也提出观点,认为原来的草案中关于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的性质规定不明确,不利于实际操作。

这些部门的意见认为,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是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对城市道路泊位这一公共资源实行特定管理的费用,可明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另外,近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广州、深圳市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八条作了调整,将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为广州、深圳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综合这些意见,草案的二审稿作了相应修改,新增规定: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

对于城市道路泊位的划定和管理,还有意见认为,中心六区城市道路泊位的管理模式与外围五区的截然不同,势必会造成管理的乱相,因此有必要适当统一全市城市道路泊位的管理模式。

为此,草案二审稿新增了以下规定内容:中心六区城市道路泊位的设置规划的编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收费、管理和处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负责;外围五区城市道路泊位的设置规划的编制由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收费、管理和处罚由区政府指定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负责。

广报记者卢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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