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共集体户管理新政公布 7类人无房也可落户

15.06.201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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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img.grtn.cn

为了解决广州市人才引进、积分入户、拆迁落户等多种人群的落户“兜底”问题,广州市从2015年3月起启动设立“公共集体户”相关工作,明确广州各区至少设一个公共集体户,作为集体户口的补充和完善。受惠于此,在广州不买房也可以落户。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对公共集体户服务对象分类处理的指引不够清晰、个别公共集体户承办机构自行附加限制条件等问题。

13日,广州市发改委、广州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公共集体户管理政策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7类人员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

已设立145个公共集体户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广州市已设立145个公共集体户,并受理相关业务,初步实现了预期目的。

通知》明确,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含出生登记)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

1.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

2.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广州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的被投靠对象是广州市公共集体户的;

3.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

4.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5.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

6.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

7.其他特殊原因在广州市无法落户的。

父母一方是广州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是广州市家庭户口的,其子女应随广州市家庭户口一方登记户口。父母一方是广州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非广州市家庭户口(包含市内外学校学生、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等)的,其子女应随公共集体户一方登记户口。其他集体户的相关人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7月1日后只能按新规办

通知》同时规定,拟入户人员,应先按规定顺序提供有关证明以确定登记入户地址。应由公共集体户“兜底”的,须按不同类别选择相应的公共集体户:属于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他类别(含有广州市户口的),均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申办人员照此原则在公布的公共集体户中选择对应的落户地址,由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公安部门审定后,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应予受理,不得附加条件或拒绝办理。入户人员的户口卡等办理完成后,公安部门通知承办单位的集体户专职管理人员领取,由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对入户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据悉,7月1日前,可按《通知》规定选择拟落户的公共集体户,也可按《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穗发改人口〔2015〕6号)有关规定选择。7月1日后,按《通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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