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积金购房贷款新规7日起实施 只能用2次

05.03.2016  09:30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佳欣)广州职工如果已使用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将被列入不予贷款之列。记者4日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购房需求,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广州将从7日起实施《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

  按照规定,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

  《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不予贷款情形及限制贷款的情形。其中不予贷款情形包括: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用途为非居住用房及低密度商品住房;已使用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照目前的政策,市民只要符合购房条件,结清了以前的公积金贷款,就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如果新政实施后,市民一生只能用2次公积金贷款,无论目前名下是否有房,无论购房是不是以自住改善住房为目的。同时,低密度商品住宅按目前业界的理解是“以高绿化率、低容积率为主要特征的住宅”,包括独立别墅、多层住宅及派生房产等,也就是说职工公积金贷款不能买别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