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强地下管线保护,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竣工验收

13.08.2022  16:10

为健全地下管线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避免管控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风险,有效遏制和防范重大风险,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全市地下管线保护提出新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架构,强调道路挖掘审批与地下管线保护联动管理,对道路、轨道交通、民防、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开发等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建设项目,严格压实参建单位安全责任;对地下管线的运行、管理、日常巡查、保护工作;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地下管线巡查工作纳入综合网格管理

广州市将强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涉及地下管线及轨道交通保护、管线迁改的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体系,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制定地下管线保护的专项工作方案。施工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检查项目是否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含地下管线详查资料和重要管线保护协议),对未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由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督促其整改。

广州市要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管线权属单位落实安全运营管理责任,并指导管线权属单位做好与各区综合网格的衔接,按照广州市综合网格划分区域落实巡线人员及日常巡查,全面排查并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有序推进老旧地下管线更新改造。

广州市对地下管线保护实施综合网格管理,各区将新开工项目(含私人作业)巡查工作纳入综合网格,并及时上报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由各区政府负责核查施工合法性、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施工作业依法进行查处;对未落实管线保护措施的施工作业,由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广州市将进一步强化道路挖掘审批与地下管线保护联动管理,努力实现道路挖掘联合审批系统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系统的对接。在相关部门办理挖掘道路许可时,应查验建设单位在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系统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会签情况,做好联动管理。

建设单位负责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在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同时取得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详查资料,并在施工过程中据实跟踪核查。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免于单独申领规划许可的除外)。

未采取管线保护措施不得启动钻探作业

广州市将进一步强化地下管线安全运行责任,要求管线权属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地下管线保护协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资料,对所属地下管线信息、警示标志的准确性负责。

管线权属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标注既有地下管线的位置,并进行安全交底;对于可能对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工程施工,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对于地下管线建设方案涉及轨道交通、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重要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控制线等重点区域的,应依法依规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此外,在重要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将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纳入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落实旁站管理,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现场监护。在未探测查明地下管线现状且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前,不得进行钻探、机械开挖、爆破、起重吊装、顶管、桩基施工等作业。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广州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依法设置地下管线的警示标志;采用非金属材质建设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布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查验警示标志、非金属材质建设的地下管线的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的正常使用状态,核实警示标志与地下管线位置的一致性。

对涉及油气、燃气、电力等易燃易爆的高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起止处、转弯处及直线段上按照一定距离在地面设置警示标志。对于破坏地下管线警示标志的行为,由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在加强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中,广州鼓励综合运用惩戒和激励手段提高治理效能。一方面,对未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导致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或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依法查处;对造成地下管线损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建立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相衔接的联动执法机制。

另一方面要鼓励建设单位、相关行业协会加强信用建设。由市、区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联动,鼓励建设单位和相关行业协会,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将施工、勘察、监理单位未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导致破坏地下管线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列入惩戒范围。

以信用记录管理的方式将未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行为列入信用记录范围及管理信息范围。同时,鼓励将信用记录及管理信息依法应用于招投标环节。

【南方日报记者】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