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获表决通过

28.10.2015  11:41
原标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获表决通过

  26日至27日上午,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十四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案重要条款单独表决规定》等。

  由于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不足,城市建设和快速发展往往造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建设性破坏”,为此,条例贯彻“保护优先”的立法指导思想,从多个方面规定了保护措施。按照此前的修改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七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此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进行监督管理。市政府制定将具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郑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