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更新“1+3”政策全部公布

08.01.2016  11:51

继《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公布之后,广州市政府近日又公布了这一法规的三个配套办法,即《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分别简称《旧村办法》《旧厂办法》《旧城办法》)。

据了解,广州城市更新“1 3”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城市更新局有关人士介绍,“1 3”政策出台之后,该局还在制订《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批管理规定》《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指引》等相关配套文件,在更具体的操作层面对城市更新工作进行规范。

按照新的“1 3”政策规定,每年都要制定城市更新计划。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上述人士还介绍,目前2016年度的城市更新计划已上报市政府审定。政府审定通过后,纳入计划的项目才可以开展更新改造工作。

关键词:安置方案复建房按“栋”或“户”核定违建按时间节点核定复建量

此前,广州的旧村改造补偿标准一般是“拆一补一”。根据新的更新办法,片区策划方案应当综合人口、户籍、现状建筑量等因素,以不突破规划可承载能力,保障改造切实可行为原则,核定旧村庄改造复建安置总量。片区策划方案确定的复建安置总量不得突破。

按照原来广州旧村改造的办法,复建房是按“户”核算,本次《旧村办法》则规定,住宅复建总量可按照“栋”或者“户”两种方式进行核定。

旧村办法》将集体物业复建量分为“合法”和“违法”的性质,按现状一定比例核算。

其中合法部分,以“栋”方式核定的,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每栋村民住宅280平方米乘以改造范围内合法的村民住宅总栋数或以合法村民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的3.5倍,并以不超过总量10%的比例上浮后核定;以“户”方式核定的,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每户280平方米乘以改造范围内的总户数进行核定,“户”的核定标准按照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住宅复建安置总量不含住宅公建配套建筑面积。该款所称“合法”指有房屋产权证、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2007年6月30日前的有关批准使用房屋宅基地的证明或区政府实施村民建房登记管理的证明、确认属于一户一宅的建设证明等。

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复建总量按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建筑面积1∶1核定复建量。对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设的违法建筑,按照现有建筑面积2∶1比例核定复建量;对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核定。本款所称“合法”是指有房屋产权证或合法报建手续。

关键词:表决方式全面改造需总人数80%同意3年未达签约比例要重新报批

新规将旧村改造项目表决人的范围进行了拓宽和扩大,纳入了世居祖屋的权属人。全面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村民表决稿(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同意后,由区政府根据村民同意的表决稿形成项目实施方案送审稿,送审稿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市城市更新部门对表决情况审核后,对高比例表决通过的送审稿,优先提交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优先审议高比例表决通过的送审稿。

另外,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确定后,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于住宅房屋可分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每一期应当达到80%以上权属人签约后方可启动房屋拆除工作。

补偿安置协议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3年内仍未达到80%以上权属人签约比例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重新报批。

旧村改造中,最大的难点之一就是“钉子户”问题。比如杨箕村,因为钉子户问题拖了足足3年才开拆。《旧村办法》规定,政府征收储备的项目,由各区依法进行征收。对经协商达不成一致的留守户,依法通过行政裁决、司法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解决。合作改造、自主改造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就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产生争议的,村民理事会可进行协调;协调无果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合作改造、自主改造项目,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依法表决,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对少数无法达成协议的村民,应当加强宣传、解释工作,村民理事会也可协助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调;经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区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依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活动。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