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多项举措助外籍人员远离纳税风险

04.08.2015  13:18
原标题:多项举措助外籍人员远离纳税风险

  “没想到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和国内人员差别这么大,幸好税务机关及时辅导。高管们的任职时间又不长,不然麻烦可就大了。”王先生感慨地说。王先生是广州市开发区一家日资企业的财务,每个月他都按时为几名去年来华任职的日籍高管申报个人所得税。前不久参加税务机关举办的政策宣讲会时,王先生才发现原来自己漏报了日籍高管的境外所得部分。随后,王先生及时为日籍高管们补缴了税款。

  据了解,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州一直是外商投资的热土。据统计,广州市目前有外资企业2万多户,来华就业、提供劳务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人员超过2万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已成长为广州市国际税收领域的第一大税种。笔者进一步了解到,外籍人员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国内人员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外籍人员一般流动性强、收入较高,一旦对政策的理解出现偏差,就极易产生大额的税款流失,更会对外籍人员的个人税收信用造成不利的影响,严重的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广州市地税局近年不断加大税收宣传和政策辅导力度,采取了多项措施帮助外籍人员远离纳税风险。

  语言不通不是问题双语申报来帮忙

  语言不通是外籍人士纳税的现实困难。税务总局及省市税务部门在设计相关表证单书时,均为外籍人员专门增加了中英文互译对照版,如自行申报表和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表等,帮助纳税人跨越语言障碍,明明白白纳税。同时,外籍人士为节约时间或保证隐私的需要,也可采取委托中介申报的方法履行纳税义务。如今税务中介的执业水平不断提升,选择资质较高的中介代理,可大大减少外籍人士身为税务“外行”的困扰,规避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税法不懂不是困难宣传辅导齐上阵

  不懂中国的税法是外籍人员纳税时遇到的困难之一,多年来广州市地税局不断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外籍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学习和咨询:纳税人学堂:该局在纳税人学堂开设了国际税收政策专项辅导课程,可以通过网站报名学习。送税法到企业:根据企业需求,可派遣税务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演示和授课。政务微博咨询:可关注广州地税微博,并留言咨询或实时互动。网站咨询: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英文版可查询相关政策简介、下载表证单书,纳税辅导模块有专门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专区,政策法规库模块可查询政策原文。通过服务热线咨询:可以通过12366—2咨询专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足额纳税不是负担回国抵缴有保障

  外籍人员在我国缴交税款后,回国后是否还会重复交税?其实大可放心,当前我国已与世界上102个国家(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境外税额抵免,即纳税人在中国依法依规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在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后,可在居民国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无后顾之忧。为方便纳税人快捷地取得完税凭证,广州地税大力推行自助办税,纳税人可通过自助办税设备、24小时办税服务厅,自助打印税单,省时、省力、零障碍。

   ■链接

   政策太多不是压力 案例锦囊点迷津

  针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易发误区,广州市地税局归纳了近年来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纳税人摸清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门道。

  任职升职离职,资料报送一个都别少

  某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以来聘用了多名外籍人员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但一直未向税务机关报送外籍雇员的任职、收入等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向企业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该企业税务经办人员张先生因政策不熟不以为然:只听说过按时报税的,没听说雇佣外籍人员还要向税局报告的。结果该企业资料报送进度严重滞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该企业罚款2000元,并要求企业将所有外籍雇员的相关资料全部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税局,一个都不准落下。处罚通知书送达的时候,张先生才如梦方醒:报送外籍雇员的资料是税法规定,不是儿戏啊。

  风险提示:

  1.税法中的外籍人员是指非中国大陆籍的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籍。

  2.外籍人员税务资料报送要求。(见表格)

  

任职状态 报送时间 税务资料明细
新到职 任职、受雇或履约的次月

        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

        境内外任职合同和境外单位派遣证明

        广州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

        境外单位最近月份支付工资明细表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境外最近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已在职 年度终了的次月

        广州市外籍人员变动情况表

        广州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

离职 离职前一个月左右

        广州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

        广州市外籍人员离职报告表

 

   境内不发工资≠不需申报纳税

  澳大利亚籍K先生担任广州某澳资印刷包装企业部门经理已经6年,期间K先生还同时在澳大利亚母公司兼任其他职务。K先生绝大部分时间在广州工作,偶尔回澳大利亚述职,但工资全部由澳大利亚母公司发放。一直以来,K先生在澳大利亚按照当地税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曾在广州有任何申报记录。前不久,该澳资企业和K先生收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补申报通知。K先生满脸疑惑:“我的工资是由澳方母公司支付的,我在中国没有取得任何收入,为什么还要在中国缴税?”税务人员为K先生进行了详细解释:K先生混淆了“所得来源地”和“所得支付地”的概念。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原则是“工作地”,而非“支付地”。换句话说,K先生的工资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是看工资是由哪里支付,而是看这笔工资是K先生在哪里工作取得的。K先生的工资是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即使由澳大利亚公司支付,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此外,K先生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任何收入,无论是何地何方支付的,都应该汇总在中国境内报税。

   风险提示:

  1.外籍人员哪些收入要在中国缴税、缴多少税,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收入支付方。第一个因素用来判定哪些收入要在中国缴税,第二、三个因素影响税额大小。(见表格)

  2.非协定国是指尚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和地区。

  3.境内居住时间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累加时间,具体规定必须以该国与我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为准。

  

纳税义务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居住时间 不超过183天(非协定国为90天) 不征 不征
超过183天(非协定国为90天),不满1年 不征 不征
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
居住满5年

 

  “享免税优惠”不任性:分清楚各项补贴

  某日资企业为吸引人才,不仅向外籍员工发放工资薪金,还向员工本人及其家属发放医疗福利、语言教育费、探亲费、境外及交通费等补贴,且均以现金或是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纳税申报时,企业经办人员认为各项补贴都属于免征税范围,仅就工资部分进行申报,也未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结果被税务机关纠正补申报,不仅要补缴税款,还需支付高额的滞纳金。

  风险提示:

  享受免税待遇补贴的三个条件: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2.项目包括: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3.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税务机关提醒:根据现行税法,外籍人员取得的一些补贴和费用能享受免税优惠。但免税补贴并非无上限,仅就满足一定条件的合理部分,在齐全的税务备案手续后才允许减免。外籍人员切不可任性地滥用和误用。

  撰文:郑速雄 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