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官员情妇行贿获刑10年半 为翻供庭审秀恩爱

19.01.2015  07:54

贪腐案件的判决一直受人们关注。 CFP

  新快报记者梳理广州中院去年公开判决文书发现,曹淑君因行贿多人、金额较大,或是去年广州行贿案里,被罚最重的一个被告人。

  广州市卫生局原副局长邱春雷受贿案,一直备受关注。现今,邱春雷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刑十三年。

  作为邱春雷情妇的曹淑君,因行贿罪被法院判刑十年半后,她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昨日记者获悉,广州中院认为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决定维持原判。

  本版采写:新快报记者 郭海燕

   贿赂五名公职人员

   女商人被判十年半

  现年46岁的曹淑君,原是一名做医疗器械买卖的生意人。据广州荔湾区法院一审查明,曹淑君从2004年至2013年,先后挂靠长沙市某医疗设备贸易公司等,从事医疗设备的销售活动。其间,在她参与的多次医疗设备招投标中,曾多次实施行贿。

  据查,曹曾向广州市卫生局原副局长邱春雷多次贿送现金410万元,向花都区卫生局原局长朱启军贿送现金共计45万元,向广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指导所原所长陈勇贿送现金共计41万元。

  此外,2011年至2013年间,曹淑君通过姨甥王某,向从化市良口医院原院长陈明贿送现金共计20万元,向花都区卫生局原办公室主任朱志宁贿送现金共计12万元。据此,法院决定以行贿罪判处曹淑君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为翻供庭审“秀恩爱

   法院认定存权钱交易

  判后,曹淑君认为量刑太重,上诉至广州中院。与此同时,本案中的焦点人物邱春雷也在中院一审开庭。

  从检方出示的证据看,因两人涉嫌现金交易但赃款去向尚未查实,指向两人最有力的罪证是侦查阶段的供述。然而,二人在各自庭审中,却均翻供否认贿赂之事,并称两人多年一直保持有情人关系,她们爱情始于有“共同话题”,和金钱毫无关系,也无金钱往来。

  没有争议的是,曹淑君自结交了邱春雷以来,通过他的“打招呼”,做生意赚钱上千万元。曹淑君在二审开庭时候,仅仅承认行贿过一单15万元给朱启军,其余均否认,请求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缓刑。

  此案判决一直引人注目。广州中院在邱春雷一审判决陈述,二人庭前口供可“足资认定”邱春雷收受情人410万元。近日,广州中院对曹淑君案作出二审宣判,同样认为两人原先口供多能对应,足以采信。另外,中院认为,曹淑君与邱春雷来往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具有行贿动机。

  “两人的情人关系不能掩盖其钱权交易的本质。”法院称曹淑君未如实供述,没有自首情节,行贿行为还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遂决定维持原判。

   量刑观察

   1 中院调研报告指出“行贿罪量刑轻缓化,且非监禁刑率偏高

  行贿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在过去并不多见。甚至行贿因存在“轻刑化”问题一度引起了社会关注。

  广东省高院曾挂出一份来自广州中院的调研报告,该报告统计广州2010年到2012年的行贿案发现,从被判处的刑罚来看,1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的115人,1年-5年有期徒刑的109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人,免予刑事处罚的20人,其中适用缓刑的176人,非监禁刑适用率近80%。该报告指出:“总体上说,行贿罪量刑轻缓化,且非监禁刑率偏高。

   2 新司法解释明确行贿罪量刑标准,行贿重判案例开始出现

  2013年1月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量刑进行了明确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等用语和适用条件明确行贿1万元以上即可追究刑责,100万元以上算“情节特别严重”,要判10年以上。

  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了,广州法院也迎来一个重判案例。2013年,广州车管所爆发窝案,广州市人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老板黄集洪,先后向8名警察贿送超千万元,包括送了原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何靖60万元。

  黄集洪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加上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刑7年,黄被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没收财产200万元。这个行贿量刑尺度,创下了近年的新纪录。

   判决统计

   八成被告人被判缓刑,若牵涉他罪几无缓刑机会

  昨日,记者从判决文书网输入关键词搜索,统计出广州市两级法院去年晒上网的行贿案件大致60余件,共60余名被告人。曹淑君是这里头被判最重的行贿人。

  统计发现,行贿金额区间比例与此前调研大致持平,20万元以下的有30人,20到50万区间的共有20人,50万到100万区间的共有6个人,100万以上的有4人。同样地,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行贿人,几乎都被判处了缓刑。数位被告涉案金额较大,但因被认定是“单位行贿”也获得缓刑处理。统计下来,所有案件里,八成被告人被判缓刑。

  不过,与之前的有所不同的是,有些被告人涉案金额不算大,也主动交代了罪行,有自首情节,却被重判三年乃至五年的刑罚,这主要是行贿人有前科、或牵扯重大安全事故。而如果犯了其他罪行,不论轻重,几乎就再无缓刑情况。

   资料链接

   近两年焦点贪腐案 行贿人判决情况

  1、行贿东莞市政法委原副书记高少鹏175万元,“垃圾大王”徐润包获刑两年半

  东莞人徐润包向东莞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高少鹏请托,先后行贿175余万元,广州中院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数千万巨款行贿吴湛辉,因认定“单位行贿”,企业老板得轻判

  涉案金额过亿的东莞市环保局原局长吴湛辉案里,东莞某公司老板赖洪中为了取得东莞环保局下属废物处理站的承包权,持续多年共向吴湛辉行贿4970万元。吴湛辉调走后, 赖洪中又向继任者袁绍东行贿750万元。广州中院认定行贿指控不当,赖洪中行为系单位行贿罪,判有期徒刑4年。

  3、幸好多数贿款没送出,行贿人获轻判

  为承揽广深港客运专线的一处河道改移工程,一私企老板不惜拿出近一半的利润500万元送给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原党委书记陈炳根。后因各种原因,只送出去68万元。后来,广州中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行贿人何锦全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据公开报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