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促进母乳喂养上升到法律保障的层面
大洋网讯 保护好宝宝“第一口奶”,广州将促进母乳喂养上升到法律保障的层面。昨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和《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并听取相关说明。
草案修改建议稿表示,在首次哺喂上,医疗机构应当在产妇分娩后一小时内,指导其尽早开始母乳喂养,但产妇或者新生儿符合医学指征需要分离救治的除外。
今年1月,雷建威等代表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联名提出了《关于立法促进母乳喂养的议案》,相当罕见的是,这份议案还附了一份先行撰写的“立法草案”。5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相关决定,启动了母乳喂养立法工作。
雷建威认为,提高母乳喂养率,有助于提升国民健康素质,也有助于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提升出生率及人口素质。“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就母乳喂养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也未制定此类地方性法规。广州制定条例很有必要。”
今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促进母乳喂养立法工作。6月,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开始了草案条文的审议工作,多方征求意见并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和科学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
相关解读
删去对母乳喂养的妈妈实行补贴条文
草案修改建议稿对母乳喂养的时长进行了界定,鼓励在婴儿六个月前给予纯母乳喂养,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或者更长时间内,在继续母乳喂养的同时,补充其他食物。所谓纯母乳喂养,是指婴儿除母乳外不得接受任何其他食物、饮料甚至水。
草案修改建议稿删去了对实行母乳喂养的母亲给予适当补贴的条文。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博能介绍,有意见认为,认定母亲实行母乳喂养的标准难以界定,导致该条文可操作性不足。且与其他事务相比,对实行母乳喂养的母亲进行补贴的迫切性有限。据此,草案修改建议稿将该条文删除。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
草案修改建议稿对婴儿首次哺乳的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产妇分娩后一小时内,指导其尽早开始母乳喂养,但产妇或者新生儿符合医学指征需要分离救治的除外。同时要求无需救治等情况的,产妇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应当实行母婴同室。
草案修改建议稿明确,禁止医护人员在不符合医学指征情况下建议哺乳期妇女使用母乳代用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同时,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医疗机构宣传、推销或免费提供母乳代用品。
在此前的草案中,条文曾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禁止医护人员给母乳喂养的新生儿使用人工奶嘴或奶瓶做安慰物。有意见认为,严格禁止给全部新生儿使用人工奶嘴或奶瓶不够严谨,因此在草案修改建议稿中予以删除。
六类场所应建母婴设施
哺乳期妈妈出门在外,想要给孩子喂奶却常常遭遇尴尬。为此,草案修改建议稿明确,六类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设施。这些场所包括:设置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或者计划免疫科等科室的医疗机构;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交通运输场所;图书馆、博物馆(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除外)、文化馆、美术馆、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儿童公园等旅游休闲场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场所。
条例指出,新建公共场所项目应建设母婴设施的,母婴设施应与主体设施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公共场所应当建设而未建母婴设施的,应当增设。条例还鼓励其他公共场所建设母婴设施。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具备母乳采集、储存功能的母婴设施。
鼓励母乳捐献并发放补贴
为了保障临床救治,促进科学研究,条例还鼓励和支持在有条件、有需要的医疗机构设立母乳库,向社会采集母乳,供有需要的早产儿、病重婴儿等使用。
为了提高哺乳期妇女捐献母乳的积极性,条例还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哺乳期妇女向母乳库捐献母乳。而母乳库管理者应当为母乳捐赠者进行免费的健康检查,并对捐献者发放一定的营养补贴。营养补贴具体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财政支持科学研究母乳喂养
有意见认为,我国关于母乳成分、作用机理和母乳喂养方式等方面的研究较少,缺乏数据支撑,建议加强科学研究。目前,一些哺乳期妇女对使用药物也存在顾虑。
针对这一点,草案修改建议稿增加了一条,规定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就母乳营养及其喂养方式、哺乳期安全用药等开展科学研究。市、区财政予以资金支持。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何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