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取消独生子女及晚婚晚育等奖励性待遇
《办法》对现行的广州市生育保险政策做了多方面的调整,包括降低享受待遇的条件、取消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取消一次性营养补助、缩小生育医疗费范围、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高档医疗项目、违规就医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等等。
生育保险基金仅支付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广州市生育保险现行政策规定: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涵盖了参保人妊娠期间及分娩后产假期间与生育相关的全部医疗费用。
《办法》在此项上也做出调整,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限定为参保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换句话说,怀孕期间如果需要住院,比如保胎、妊娠期高血压、妊娠期糖尿病等等将不在生育保险的范围之内,产生的费用按照城乡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报销。
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生育医疗费用平均定额标准结算。具体为:总额在1万元以内的,按定额标准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服务项目方式审核结算。
此外,《办法》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高档医疗项目,即在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内的项目参保人仍可按规定报销,超规定标准或超规定范围的服务项目,额外增加的费用由参保人部分或全额负担。
违规就医一次性补贴定额结算标准的60%
为引导合理就医,控制医疗成本,《办法》对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参保人,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补贴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60%。
对累计参保缴费未满1年的参保人给予延迟报销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80%。
此外,《办法》对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国(境)外人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以及丧失用人单位依托人员的生育保障也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调整后生育保险基金每年可少支付4亿多元
据了解,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标准根据基金收支测算确定为0.85%。2014年广州市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基数为4332.09元/月,以此测算,人均缴费约37元/月。《办法》对上述筹资标准并未做出改变。
据张学文透露,目前广州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400万人以上,总体待遇水平达到每人次2.3万元,居全国领先地位。不过,自2014年3月27日实行单独二孩政策以来,广州市申报人数已达3万人以上,给生育保险基金带来难以承受额外的待遇负担。
“目前广州市生育保险基金一年收入16亿元,累计结余7.5亿元。但在去年已出现连续五个月收不抵支的情况,预计在未来的3-5年中,每年享受单独二孩政策生育的人数将达到12000人左右,带来约4亿元的支付增量”,张学文说,“《办法》实施后,取消独生子女和晚婚晚育奖励的生育津贴、以及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加起来全年可省3.8亿,取消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全年可省2000多万,取消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全年可省500多万,预测2015年及2016年的基金结余率可分别达到14.6%和13.5%,足以保障其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