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院发布2018年度十大商事典型案例
大洋网讯 昨日上午,广州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民营企业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18)》,同时公布2018年度十大商事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既有令一些家长头疼的未成年人打赏网络纠纷,也有时下备受关注的购车纠纷。
据了解,2016~2018年,广州中院共受理涉民营企业商事纠纷案件7162件,涉案总标的约173.49亿元,平均审理周期为97天。法院还给出了专业的防控风险司法建议,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构筑司法“防火墙”。
法院建议
民企签合同首要
明确约定标的物质量
广州中院聚焦涉民营企业商事纠纷案件审判态势,总结出与民营企业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十大项法律风险作为提示,并相应给出26条权威专业的防控司法建议,提升民营企业主体的法律风险意识和防控能力。
其中,在公章管理方面,法院建议企业要完善公章使用审批权限,明确保管人责任,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部分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企业订立合同的情形下,应注意审查其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真实性等。业务完成后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企业业务人员离职后,建议企业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对于常见的合同纠纷,法院建议民营企业在订立合同时,第一要明确约定标的物质量,包括质量标准、质量验收事项和方法、质量异议期限、法定鉴定检验机构等。第二要明确约定合同标的物、交货方式、期限、地点等条款。第三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法院还提醒,企业注册资本要真实,股东出资义务须落实。虽然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但是出资仍然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应依约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避免股东承担个人责任。受让他人股权时,必须关注出让股东是否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如果出让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在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可能要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
青少年打赏主播12万,只要回两成金额
任某某在广州华某公司提供的网络直播平台上注册、成为用户,并通过充值方式购买金豆、开通贵族功能,以虚拟礼物的形式进行打赏,2017年10月17日至11月16日期间,共计向广州华某公司支付近12万元。后任某某主张其是未成年人,其与广州华某公司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无效,起诉广州华某公司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经查明认为,任某某通过网络注册账号的方式,在广州华某公司提供的网络直播平台上观看网络互动直播,双方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涉案交易发生时任某某未满十八周岁,故当时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鉴于任某某父母对涉案交易的完成具有重大过错,而广州华某公司对于未成年人注册、充值、消费未尽到核实身份的谨慎义务,考虑到涉案交易发生时任某某年满十七周岁九个月,已经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法院判决广州华某公司应向任某某返还消费金额的20%。
当前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时有发生,法定代理人有权拒绝追认主张返还款项,但是在该类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举证打赏行为系未成年人作出,存在一定的举证困难。对于未成年人的该类消费行为,法定代理人应承担必要的责任,而互联网企业应承担何种程度的谨慎义务,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新车交付后才知曾有瑕疵,主张欺诈未获支持
莫某向广州松某公司购买一辆轿车并签订汽车销售合同。顺德世某公司系品牌方授权经销商,亦为案涉车辆的实际出货方。广州松某公司通过其渠道提取到案涉车辆并交付莫某。顺德世某公司对车辆进行交付前检查时,发现冷却液减少,遂进行了检测,并卸装蓄电池及更换辅助泵,后符合交付标准。但顺德世某公司、广州松某公司并未告知莫某上述瑕疵处理记录情况。莫某遂以两公司欺诈骗取其购买案涉车辆为由,起诉请求两公司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责任。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莫某以两公司存在欺诈而退一赔三的请求。法院认为,经销商按行业规程对新车售前检查并对所发现问题进行的处理,如检查行为、检查内容以及对问题所采取的维修措施均符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乘用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中的规定。且记录中的事项并不在《乘用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规定的交付消费者时经销商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的内容之列,不应仅以经销商未告知该处理记录而认定为欺诈。
另据媒体报道,杭州一名消费者以60多万元买了辆进口奔驰轿车,到车管所无法上牌,原因是奔驰4S店私自更换了配置,轮胎和轮毂都被换成小一号。因协商无果,车主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法院一审判决奔驰4S店构成销售欺诈,按车价款退一赔三,累计款项近270万元。杭州中院维持原判。
规避政策租用车辆指标,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近年来,广州市实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部分无中小客车指标的人,就采取向具有指标但暂无用车需求的人租赁用车指标的方式,规避车辆调控政策。个别二手车从业机构和人员也借机从事购车指标买卖或租赁的业务。
2017年5月4日,陈某与朱某(二手车行工作人员)签订《租用指标协议》,约定:朱某向陈某租用其名下车辆指标一个,该指标可以反复多次使用。两人还协议,朱某应在陈某要用指标时尽快归还。一年后,陈某多次催促要求归还指标,朱某拒不归还。2018年5月,陈某将朱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租用指标协议无效,并要求朱某返还车辆指标。
法院经审查认为,机动车登记制度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机动车所有人与登记人一致,是机动车登记制度的内在要求。陈某将其名下车牌也即车辆指标租借给朱某,造成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车辆登记名义人的分离,使车辆登记管理制度的目的落空,必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给当事人双方带来不可控的法律风险。二人所签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确认案涉协议无效,并判决朱某将车辆指标返还给陈某。
信时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隋岳 罗雅之 钟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