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02.12.2014  00:19

  2014年11月24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市宗教工作方面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广州对宗教场所的管理将更加规范。
  据2013年统计,广州现有依法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共81处,其中寺观教堂47间,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31个和临时活动点3个。广州市民族宗教局在草拟制定《办法》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历时两年多,修改30余次,并吸收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办法》强化了宗教场所的财务监督,规定宗教场所应建立财务管理小组和监督小组,定期提交财务报告。财务监督小组由宗教活动场所有关负责人、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组成,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收入的监督,可查阅财务账目,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开展调查工作,费用由宗教活动场所承担。《办法》还首次提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没按要求进行财务审计的场所,将由所在地的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办法》明确了规范宗教场所的规划建设,把宗教场所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修复历史上著名宗教寺院,进行宗教场所建设应经过宗教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并接受安全质量部门监督,把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建筑的维修保养补贴列入同级宗教事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预算,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据悉,目前广州列入全国、省、市三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共有18处。《办法》明确将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维护保养补贴经费作为专项列入同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三是《办法》专设了安全保障制度。针对宗教活动场所既是宗教活动的举办场所,也是涉及公共秩序的场所,特别是广州的宗教活动场所多处于闹市区或居民密集区,《办法》专门就“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保障”单独成章,包括应急预案、宗教性放生、在殡仪馆举办宗教活动等内容,强化安全管理。特别强调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活动场所的安全负总责。如果发生安全事故,该负责人将受到警告和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解除教职,并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四是确定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以维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针对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的宗教性放生活动,规定要求,除了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还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不得借放生活动进行敛财。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广州市民族宗教局,编辑:办公室 陈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