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正式实施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

06.06.2014  20:07

      2014年5月23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制定出台了《广州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市正式建立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制度。该制度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力震慑环境违法者。6月4日我市“六·五”世界环境日活动上,第一批19家环境违法“黑名单”( http://www.gzepb.gov.cn/ggqstz/201406/P020140604639183361605.pdf )正式对外公布。

      八类主观故意且严重违法的排污者将纳入“黑名单


      《办法》明确规定,排污者存在主观故意且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有骗取环保行政许可、无环保手续排污情节严重、偷排污染物、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变更工商登记规避环保法律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决定、经有效的信访投诉或举报被依法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和其他恶意环境违法等8种行为之一的,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

      环境违法“黑名单”配套11项管理措施


      《办法》明确了对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排污者,在公布期间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包括责令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不予受理整改项目以外的环境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上市环保核查申请;纳入环保挂牌督办;不予环保类评先评优;环境信用等级直接为“红牌”;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名录中取消产品或者服务;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授信,不予新增贷款;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


      同时,《办法》亦明确规定,排污者被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直至解除后2年内,环保部门暂停其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并持续加大执法监察频次及执法后督察力度,发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顶格处罚并曝光。

      发动全社会共同监督,严格环境违法“黑名单”解除条件


      广州市环境违法“黑名单”通过“广州环境保护”网站,长期对外公布,并实时动态更新,以利于全社会各界对这些排污者实施共同监督,同时,《办法》规定了非常严格的“黑名单”解除条件,即要同时满足符合整改要求、无有效投诉举报、1年内未再发生被纳入“黑名单”的八类行为等3个条件的,才能予以解除,不再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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