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监所内公平正义

01.12.2014  21:06
  

   

    在监管场所设置“检察信箱”  

     

    出席庭审进行监督 

  日前,广州市检察院召开监所检察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监所检察工作情况。发布会透露,该市检察院已经全面完成10个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定编定级和“县改市”工作。

   检力下沉:充实派驻检察力量  

  2014年10月13日,广州市检察院宣布了该市编委对广州市检察院10个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编制的批复和相关岗位人员的配备,并宣布将原来由荔湾区院、白云区院、番禺区院受委托派驻的广东省广州监狱、广东省未管所、广东省番禺监狱检察室收归由广州市院派驻。此举标志着广州市院10个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的定编定级工作和派驻监狱检察室的“县改市”工作全面完成。“这看似是程序性的工作,实际上是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开展的基础,现行刑诉法赋予监所检察更为全面的监督工作,‘名正’才‘言顺’,只有身份对等,才能代表市院对监管改造场所依法行使检察权。”广州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邓超峰向记者介绍说。

  采访中记者发现,广州市检察院办公大楼24楼监所检察处,除了综合指导科,没见几个干警。邓超峰向记者解释说:“这正是我们检力下沉的最直观表现。目前,我们尽可能将更多干警充实到派驻检察第一线,实行‘小机关,大派驻’。”广州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只保留综合指导科和侦查科5名工作人员,却将科长和调研员全部派往10个驻监所检察室第一线,充实派驻检察力量,保证对新增的监管场所做到收押与派驻检察同步开展。

   监督前置: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今年10月13日,罪犯黎某减刑一案在广东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驻监检察室检察人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庭审前,驻监检察室收到监狱罪犯的匿名举报信,称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但其有财产执行能力,不如实申报执行,却通过关系人出具困难证明等。庭审前,检察人员经排查和笔迹比对寻找到举报人,听取其意见。经对该案调卷审查,未发现问题,但驻监检察人员并未因此放弃对该情节的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检察人员依法对黎某以及4名证人进行补充提问,发现黎某在监狱内的购物支出较高,其罚金刑虽已全额执行,但民事赔偿尚未执行。对此,检察人员当庭建议广州市中级法院根据上述情节缩减黎某的减刑幅度。法院采纳驻监检察室意见,在监狱提请幅度内缩减五个月,最终依法裁定对黎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罚执行监督是监所检察工作的核心。2013年1月至今年9月,广州市检察院10个派驻监狱检察室办理减刑、假释案件10622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10件,派员出席减刑、假释庭审940件,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提请、裁判案件667件。这一串数据背后是广州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创新机制,多程序、多渠道、多角度审查监督的工作实践。

  走进广州市检察院驻广东省女子监狱检察室,一排排驻监日志吸引了记者的注意,里面详细记录了每名罪犯的入监时间、日常表现、减刑申请等各方面详实情况。“针对减刑、假释案件,我们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综合审查监督。驻监日志只是事前监督其中的一项工作。”广东省女子监狱驻监检察室负责人刘平向记者介绍。

  所谓事前审查监督,是指驻监检察室将监督的触角延伸至监狱日常的监管、考核、评审等环节,及时掌握罪犯悔罪表现等情况,对监狱报请的每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进行审查并填写备案审查意见,就不当提请及时向监狱提出检察建议,及时予以纠正;事中审查监督,是指驻监检察室以出席刑事案件的程序为标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法庭调查、质证、发表检察意见,并针对庭审情况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对于庭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事后审查监督,即对减刑、假释裁定的审查监督。驻监检察人员在市中级法院作出减刑、假释案件裁定后,依法审查并对不当减刑、假释提出纠正意见。

   强化侦查实力:严查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  

  去年以来,广州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共受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23条,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2件12人。这一成果与该市检察机关整合内部资源,强化侦查实力,调整队伍机构的规划不无关系。一方面,从自侦部门选拔多名年富力强、业务精通的干警充实监所检察队伍,提升自主侦查水平。以海珠区院为例,该院监所检察科配有8名干警,其中4人(包括科长和副科长)曾长期在反贪一线从事初查、审讯、预审等工作。另一方面,通过专业培训、轮岗锻炼、对外交流等方式加强对驻所检察干警的培养,促进岗位成才。

  此外,广州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整合办案资源,强化整体协同作战。建立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机制,规定相关部门收到、发现涉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线索后,应及时通过举报中心移送监所检察科。建立一体侦查协作机制,监所检察科收到线索后,邀请反渎职侵权部门开展共同评估。对具有侦查价值的线索,两部门分工配合,由监所检察科负责案件初查、证据收集固定、线索扩充,反渎职侵权部门则主要负责案件的审讯突破。

  2013年9月,海珠区院监所检察科和反渎局分工协作,查办了曾某行贿案,涉案金额达126万元。该案中,曾某在承包广东省劳教局办公大楼、广东省第二戒毒所文化园建设、英德监狱扩建、番禺监狱装修以及三水劳教所习艺楼等工程过程中,给予时任广东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王某贿赂款120万元。经过深挖扩线,由该案牵出广东省第二戒毒劳教所前所长郑某涉嫌受贿一案。经查,郑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戒毒所的停车场工程等招投标、进场施工管理及工程款支付结算过程中,收受贿赂6万元。

  在严查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同时,广州市监所检察部门注重惩防结合,推进预防机制建设。一方面,针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个案预防和行业预防活动,派讲师团到看守所、监狱讲授法治课,发放预防职务犯罪宣传资料,帮助看守所、监狱等单位排查管理漏洞,协助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加强日常监督,通过每日巡查“三大现场”、约谈在押人员、翻阅监管记录等全面掌握监管活动动态,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定期召开所情、狱情分析会和联席会议通报监督情况,运用口头建议、书面建议以及纠正违法等监督手段,促进看守所严格、依法、规范、文明执法,防止渎职侵权犯罪发生。

   人性化执法:加大对被监管人合法权利保护  

  “您好,我是广州市检察院驻广东省女子监狱检察室检察官,请问您有什么诉求?

  “我对判决结果不服。

  “有诉求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一味地干扰监管,抵触劳动对你是没有帮助的。根据刑诉法,您要先准备申诉书……

  2013年10月底,广州市检察院驻广东省女子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在监狱狱情分析会上得知服刑人员田某等人因纠结于案情,不服判决结果,从心理上抗拒监狱的监管,且对劳动改造有很大的抵触情绪。为有效化解服刑人员的对抗心理,确保监管场所的监管秩序和安全稳定,驻监检察室迅速拟订专项工作计划,于2013年11月4日至15日深入开展了为期2周的倾听诉求专项工作,驻监检察人员重点听取了田某等多名服刑人员的具体诉求和心声,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和感化教育,确保及时掌握重点人员的思想和动态,促其缓解思想压力,放弃抗拒改造、自暴自弃等消极念头。

  加大对被监管人合法权利保护,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对此,广州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多措并举,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在监管场所定期开展“检务公开”活动,让被监管人员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合法诉求。在每一个监室场所设立“检察信箱”,定期收取在押人员的信件,受理在押人员的投诉、举报和申诉,并定期找被监管人谈话。在监区张贴“检察官告知书”,让每一位被羁押人员了解办案期限、权益保障。在家属会见区设立“检察官接待日”制度,听取在押人员家属的申诉和建议。

  此外,注重从在押人员心理、身体健康两方面筑牢监管场所的安全“防波堤”。广州市检察院驻广州市第一看守所检察室创新远程视频会见制度,解决在押人员与亲人见面难问题。越秀区检察院驻越秀区看守所检察室对在押未成年人开展动态监督,对每一个新收入所的未成年人均建立档案卡,制作《未成年人调查表》,并邀请省人大代表通过互动形式为在押未成年人上感化教育课,以进一步开展帮教工作。派驻检察室还通过巡视监区、观看监控,参加狱情分析会,接受在押人员约见等方式了解掌握在押未成年人劳动、生活、卫生、伙食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编辑: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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